【案由】关于完善听证制度,建立透明政府的提案
【类 号】39
【类 别】政治法律
【提 案 号】0292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办理
【提 案 人】致公党中央
【主 题 词】行政 制度
【提案形式】党派
【内容】
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其中,发生了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设置了听证程序。行政许可程序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不仅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且对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首先,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可能导致行政效率的下降,以及行政成本的上升。其次,听证程序需要解决听证申请人的代表性和陈述的真实性问题。防止有些申请人滥用陈述权,将个人利益上升为集体利益,甚至将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上的现象。再者,听证申请人的范围界定较为困难,而且对于听证申请人的人数达到多少比例时,行政机关才负有组织听证义务等问题,缺乏相应规定。最后,听证结果的不确定性,严重影响政府的权威和威信。
针对听证出现的问题,我们建议:
(一)合理区分行政许可影响程序。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适用前置听证程序的,均是对行政相对人有较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因此,进行行政许可的听证,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行政实践,对行政许可行为进行合理划分,明确行政许可对社会的影响程序,对部分重大行政许可设置听证程序,对一般的行政许可则采取征求意见、座谈讨论等其他方式征求民意,不必进行听证。通过对行政许可影响程序的界定,在确保重大行政许可质量的同时,避免因举行听证而降低行政效率。
(二)正确选任代表,充分体现民意。可采用固定代表制、指定代表制与选任代表制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听证申请人的代表,保证听政程序顺利进行。固定代表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代表权的人,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等;选任代表是指听证申请人超过一定人数时,自行选择的代表,但需依法办理相应的委托手续;指定代表是指没有固定代表、选任代表,或者选任的代表不能够反映各群体利益时,由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关组织推荐、申请人的资历及其表达能力、申请人所代表意见的多寡等因素指定的代表。通过采取灵活的代表制度,有效解决听证申请人的代表性问题,使其处于相对超然的地位,以充分体现民意,处理好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
(三)广泛征求意见,加强法制宣传。征询意见是举行听证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科学分析是举行听证的前提条件。故应通过无记名投票、发放征询意见表、召开专题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使行政相对人了解即将做出的行政许可的内容,仔细思考权衡,提出真实性较高的意见,提高分析汇总的准确性、科学性,为是否举行听证、如何举行听证提供参考依据。同时,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利用媒体、电脑网络等现代化传播手段,努力使群众了解听证,并踊跃参与到听证中来,逐步形成“先听证后许可”的社会认知,大力弘扬法治精神。
(四)加大政府政务公开力度,确保听证与许可的对应性。有关行政机关,一是应及时公告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便于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二是举行听证后,对能够决定的事项要尽快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告知听证申请人;三是对无权最终决定的事项一般不予听证,确需听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同时公告。通过上述措施,提高行政许可的预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听证行为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听证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五)做好解释工作,维护听政制度的权威性。对于听证会上的焦点问题和主要分歧意见,决策机关在决策后应作出明确解释,说明决策过程中采纳某些意见拒绝其他意见的理由,这样有助于树立和维护听证制度的权威性。事实上,由于缺乏统一的听证规范,已经召开的许多听证会没有体现这一过程。这损害了听证的公信力,也容易给人以“听证会”走形式的感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