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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澜委员:关于加快中国慈善立法进程的建议案

2006-08-31 10:49:36 SRC-81
   
 
 关于加快中国慈善立法进程的建议案

        杨澜

    近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令世人瞩目,国际地位不断上升。同时中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如:贫富悬殊、社会保障不健全、环境恶化、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等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党的十六大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构建和谐社会这一长期发展目标。而慈善事业是完成这一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所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大力发展中国的慈善事业应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和工作内容。

    然而,目前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严重滞后,与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以及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极不相称。有资料表明,2002年中国大陆人均捐款(主要是捐给各大官办的慈善机构)为0.92元人民币,总额约10亿,仅占当年GDP(102,398万亿)的万分之一,而2003年美国私人捐款人均828.7美元,总额为2,410亿美元,占当年GDP(110,193万亿)的2.19%。考虑到中美人均收入差异后,中美人均慈善捐款尚相差7,300多倍。虽然根据最新数据:中国2005年民政部门接收的捐款已达29亿元人民币,加上一些民间慈善机构接收的捐款将达30-40亿元人民币,而与2005年18万亿的GDP相比:仅占约五千分之一,比例仍然很低。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严重缺乏,现行的法律法规法制层次低:

    迄今为止,我们现行的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1993)。此外,就是一些行政法规和主管部门规章。这一状况造成目前我国慈善事业无法可依,使慈善事业很难在这样的法律环境和条件下得到发展。

    二、慈善主体不明确,慈善机构体制和管理落后:

    1.目前合法的慈善机构都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登记注册要挂靠一个业务主管单位,而这些主管单位基本上是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这使得慈善机构在法律和行政体系中层次都不高。政府依旧在慈善事业中扮演着主要角色,政府办慈善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不仅大大阻碍了慈善机构的建立和准入,使得慈善机构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慈善救助所需;而且造成慈善机构权责不清,效率低下。

    2.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现有的许多慈善机构普遍体制陈旧,管理模式和资金运作缺乏专业化,与国外的慈善机构有很大差距,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社会捐助机制不完善,渠道不畅通,捐助信息欠透明:

    1.缺乏普遍的激励机制:目前给予慈善机构捐赠全额免税的,仅限于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五家慈善机构。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大多数中小慈善机构和公众的捐助热情。

    2.对于善款的分配和用途,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信息查询系统。善款的来源、运用和去向等信息不透明,导致慈善机构和捐助活动的公信力不足。

    从近年来社会捐助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公众对慈善事业和社会捐助活动均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和强烈的意愿。但上述问题影响了中国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然而,值得庆幸的是:许多政府部门也开始意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所以无论官方还是民间要求尽快对慈善事业立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对此,本人提议人大法工委和民政部尽快开展和推动对上述问题的立法起草工作,以有力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主要有如下几点:

    1.尽快制订一部完备的《慈善事业法》,给予慈善事业和社会捐赠活动以法律上的保障和监督。

    2.政府应转换在慈善事业中的角色,逐渐淡出捐助的主体市场,而主要担负起立法、监督、检查、评估、审计、执法等职能,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3.给予慈善机构以独立法人地位,取消慈善机构的登记注册要挂靠一个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对慈善机构的性质、使命、运作和管理模式应作出明确规定。

    4.扩大给予慈善捐助的免税待遇,提高慈善捐助的宣传力度,多方拓展捐助渠道,对筹集善款建立严格的审核和监督机制,随时公布善款的来源和流向并建立完全透明的公众查询系统。

  编辑: 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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