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热议食品安全法草案 索赔难举证,政府赔偿应先行 □本报记者 李 梦 省消费者协会近日进行的一次街头随机调查显示,不少消费者购卖食品时,会联想到一些食品安全事件,比如购买奶粉时,有人会想到“大头娃娃”;卖米时,有人会联想到毒大米;卖菜时,有人会担心农药残留超标…… 近年来,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刺激了消费者的神经,通过立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营造安全消费环境,已是民心所盼。4月20日,食品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立法机构将用一个月的时间,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见本报4月21日报道)。记者就食品安全法草案的有关内容,采访了生产者、消费者、监管部门和专家学者。
“10倍赔偿”难在举证 在省12315投诉指挥中心的记录中,记者惊奇地发现,今年前3个月,省12315仅收到3例有关食品方面的咨询,这与层出不穷的问题食品形成巨大反差。 “原因就在举证难。”省消协宣教处副主任王致远向记者解释说,问题食品最集中的农贸市场、街头摊点等,几乎都不给消费者出具票据,一旦发生问题,消费者很难举证。 食品安全法草案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对此,王致远认为,在现有监管制度框架下,只有买到一眼能辨认出的不安全食品时,消费者才能得到商家、厂家的赔偿,而一旦消费者食用了不安全食品且造成了健康损失,则很难取证与举证,也就很难得到有关部门的索赔支持。 尽管如此,“10倍赔偿”仍然是食品安全法草案中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也是网友质疑的重点。有网友举例说,一包售价1元的问题咸菜害你大病了一场,你却只能得到了10块钱的赔偿,这种以问题食品定价,忽视生命价值的赔偿条款,简直是个冷笑话。 对此,王致远认为,食品安全法草案第90条已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并未将生命、财产损失排除在“责任赔偿”之外。 政府赔偿应先行 济南市制锦市小区居民滕先生说,他的邻居在一次食品安全事故中,因得不到先期赔付,耽误了救治时效,造成了终身残疾,教训十分沉痛。 “越是出现生命、财产等重大损失,消费者举证越困难,越需要食品安全法从立法的高度给予举证方以保护与救助。”惠民县工商局副局长郭建强对记者说,问题食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很多时候还会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威胁,此时,对消费者的先期救助与赔付显得尤为迫切。 郭建强建议以县级政府各监督管理部门为单位,分别设立食品安全问题政府赔偿基金,在消费者遭遇问题食品严重侵害而尚未查明问题源头、未确定问题责任人、未做出赔付规定、未达成赔付协议时,对受害者先行救助与赔付。 多头管理留后患 山东经济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杜岩告诉记者,目前,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这种多头管理体制给食品安全带来诸多不良后果:一是部门与部门之间职能责任划分不明,存在监管盲区,而且政出多门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二是监管部门存在内耗,出了问题相互推诿,普通消费者难以维权;三是监管成本高,一个食品安全问题往往涉及多个部门,一旦相互配合不好,就会失去最佳监管时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在采访中,一熟肉制品摊主曾反问记者:“我自己购买猪肉,自己烹制,自己出售,你说我算食品生产者呢还是食品销售者?” 事实上,从食品安全法草案征集到的意见看,广大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最为关注,相关意见占到了总意见数的近1/5。多数人认为,食品安全法草案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为食品监管主体,并明确其监管责任,实行从产地、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体制。 在现有管理体制下,杜岩提出,可行的办法是建立以各级政府为责任主体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从权责统一的角度,在责任追究中,地方政府也要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第一责任人。 “货值20倍罚款”难定性 食品安全法旨在关注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安全”问题,因此,草案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最高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 省工商局局长李华理认为,由于三大监管部门无权要求违法行为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现实中,很难让当事人自己承认是“故意生产”还是“非故意生产”,给罚款额度的定性带来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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