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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食品质量问题提高到“生命安全”层级
2008-05-12 16:33:00 作者: 来源:大众网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虽两字之别,但已经可以清晰地看出立法者的思维改变——问题食品带来的并非仅仅是“卫生”问题,而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安全”问题
  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赔偿额度有望提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其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对生产经营问题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虽两字之别,但已经可以清晰地看出立法者的思维改变——问题食品带来的并非仅仅是“卫生”问题,而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安全”问题。也正是在这样的立法思维下,草案中对消费者遭遇问题食品的赔偿提高到了食品价款的10倍,对无良商企的罚款则提高到了货值金额的20倍。
  但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表面上看起来体现了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保护和对无良商企的严厉处罚,但事实上,“10倍赔偿”、“20倍罚款”仍然没有体现出对消费者生命健康足够的尊重——立法者仍在以问题食品的价格而非消费者的生命来给食品安全“定价”,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遗憾。
  问题食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很多时候还会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威胁,因为问题食品而导致消费者致病甚至身亡的事故屡见不鲜。从某种程度上说,食品的安全与药品的安全同等重要,毕竟,两者都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正因如此,对消费者的赔偿和对无良商企的处罚,才不能以轻飘飘的“食品价格”为基数。想象一下,一块售价3元的问题面包让你大病了一场,你却只能拿到30元的赔偿,生产经营问题面包的企业和商家只被处以了60元的罚款,这是在保障食品安全还是在放纵食品不安全?
  食品安全事故之所以层出不穷,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和商家的违法成本太低。此次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可以看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努力,但这样的努力还并不够。如果立法思维不是以保护消费者生命安全为核心,那么,其缺陷也是很明显的,食品安全法律不妨可以更苛刻一点。事实上,“苛刻”恰恰是很多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立法时贯穿始终的指导思维,而没有苛刻的立法,就没有可期的食品安全——这一点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编辑: 肖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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