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克亮无照经营肉鸡案。2004年2月12日,济南市工商局天桥分局在天桥区桑梓店镇市场巡查时发现,周克亮利用他人营业执照及经营场所从事肉鸡生产销售。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当事人自2003年2月份起,利用其合伙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场所,独立从事肉鸡加工销售,并在其销售的肉鸡产品上,使用标有“禹神肉鸡”、“河南省禹州市禹神肉鸡加工厂”;“昌盛肉鸡”、“山东省济南市昌盛肉鸡加工厂郑州总经销”;“鲁青肉鸡”、“深圳鲁青食品公司”等字样的包装袋及包装箱。至被查获日,该当事人尚未办理《营业执照》。 周克亮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而且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及代表其名称的文字、图形、代号和标志的行为。济南市工商局天桥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上缴国库。 二、济南市天桥区华顺酒类经销中心销售不合格白酒案。2004年5月21日,济南市工商局天桥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济南市天桥区华顺酒类经销中心收购旧酒瓶灌装白酒对外销售的线索进行调查。经查实,该酒类经销中心自2004年5月10日开始,分装“万国”系列白酒并对外销售。经济南市食品质量检验中心鉴定为不合格产品。 济南市天桥区华顺酒类经销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济南市工商局天桥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销毁不合格商品,并处罚款上缴国库。 三、无棣绿花香食品有限公司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2004年4月8日,历城公安机关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无棣绿花香食品有限公司运往我市销售的“绿花香”牌“酒爷”花生,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4年4月12日”,比检查的当日延后了4天,遂将全部商品62箱予以查扣,并依法移交济南市工商局历城分局查处。经济南市工商局历城分局进一步查实,该宗产品虽然质量合格,但确系2004年4月7日出厂。 无棣绿花香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济南市工商局历城分局依法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上缴国库。 四、济南市历城区东港花生油加工厂销售掺杂、掺假、冒用厂名、厂址花生油案。2004年2月9日,济南市工商局历城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济南市历城区东港花生油加工厂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花生油的线索进行了调查。经查实,该厂自2003年10月下旬起,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花生油。至被查获日,共销售450桶,销售额18000元,剩余37桶被查扣。经抽样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上述花生油掺入了棉籽油。 济南市历城区东港花生油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已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掺杂、掺假行为。济南市工商局历城分局依法没收查扣的花生油,并处罚款上缴国库。 五、济南市长清区恒润食用油门市部销售不合格食用油案。2004年8月9日,济南市工商局长清分局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济南市长清区恒润食用油门市部销售的大豆色拉油无进货发票等合法手续,经抽样送济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大豆色拉油。经立案调查,该门市部自2004年7月始,从河北省邢台购进大豆色拉油6吨,每吨进价6530元,已全部销售,并获利700元。 济南市长清区恒润食用油门市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济南市工商局长清分局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