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一位市民从合肥一家超市的价格牌前走过。新华社记者 李健 摄
●严重自然灾害干扰社会经济
●政府适时补位调控重要商品
●价格干预行使重要经济权力
●应建重要商品市场调节基金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雨雪和冰冻极端天气的影响,我国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受到了干扰。为了保障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蔬菜、煤炭、电力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各级政府出台了包括价格干预在内的多项调控措施。我们认为,在特殊时期,政府对重要商品市场进行直接或间接调控是合理的,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当商品市场正常运行,供给的增加或需求的减少会引起价格下降。然而,在一些特殊的时期,当某些重要商品的市场供求出现严重失衡,利用价格机制配置资源的社会成本过高时,就需要政府适时补位,进行调控。
一般而言,自然因素、人类行为因素以及技术因素等都会引发商品市场在某一时期出现非常态运行。根据诱发因素是否有时间上的出现规律和可预测性的大小,可以把这些因素分为偶发性因素和周期性两类。偶发性因素主要包括:自然灾害,如水旱灾害、台风、暴雪等气象灾害;事故灾难,如交通运输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足以引起恐慌性抢购风潮或产品大量积压的市场谣言;进出口贸易中的突发因素。周期性因素主要包括农产品等集中上市;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季节性需求;重大传统节日主要商品市场需求的急剧增加等。
当商品市场非常态运行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主要包括:
(1)市场价格剧烈震荡,影响消费或生产的正常进行。生活必需品和特殊时期的应急商品需求弹性都很小,当供给突然减少或需求迅速增加时,快速上升的市场价格会导致降低弱势地位人群的购买力,甚至剥夺其基本消费权。重大节假日和某些特殊时期相关市场出现的严重供不应求,会因为消费者心理上的敏感性大大降低其福利水平。由于农产品的集中上市等季节性因素所导致的产品过剩,则会出现另一番景象。因为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缺乏弹性,低价不能刺激消费,会出现“谷贱伤农”现象。
(2)重要商品的价格暴涨或暴跌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在突发事件中,生产、销售渠道在客观上受到了很大的负面冲击,引发了市场的供不应求。无论突发事件是天灾还是人祸,特殊的背景都会让人们变得非常敏感、非常脆弱。在此情形下,某种生活必需品和特殊时期敏感商品的断档或脱销,甚至不法商贩散布的一些谣言都可能触动人们的安全神经,引起抢购。而突发事件中某种商品的抢购还可能是“高传染性的”,会引发相关联商品的抢购风潮,并可能演变成地区性乃至全国性市场恐慌,极端时期,没有安全感的少数群众有可能会砸抢商店,引发社会动荡。
当某些重要商品因为以上提到的原因出现供求严重失衡时,政府可以采取的调控措施包括:
第一,采取限定差价率、规定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在极端情况下还可以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等价格紧急措施。以上措施是我国《价格法》中赋予政府的一项重要经济权力。
第二,在非常时期打击价格欺诈,防止不法商贩哄抬物价,维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基本需求。这种做法并非我国所独有。例如,美国威斯康星州2006年颁布《450法案》规定,在经济混乱的非常时期,禁止生产者或商家向消费者索要过高的价格,否则将被施以重罚。
第三,建立商品储备制度,调节市场供求矛盾。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公共资金支持的原油、粮食、猪肉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并借助企业储备的调整,采用旺储淡销的运作机制保障非常时期的生产与消费。
第四,借助进出口贸易调剂余缺,改善国内供需状况,缓解国内市场的供求矛盾。2007年,我国专门从美国进口2.7万吨瘦猪肉平抑国内的猪肉价格,减轻因食品价格上涨所产生的通货膨胀压力。
第五,在经济非常时期,政府还可以购买或征用所需商品,然后以对公众进行分配来解决短缺时期的物品配给问题。参照国际经验,重要商品征用制度应尽量遵循市场运作规律,保护被征用商品所有者的经济利益。
另外,各级政府还应建立重要商品的市场调节基金,提高政府对市场异常波动的调控能力。
(周清杰 作者为北京工商大学产业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