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各地、各部门执行。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6〕53号),对部分重点行业和领域提出了安全生产目标要求。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我省部分重点行业和领域“十一五”安全生产目标,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目标。到2010年,全省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监管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总体上达到全国领先水平。以2005年为基数,到2010年,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5以下;全省重特大事故起数下降25%以上;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10万人死亡率控制在1.88以下;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10万人死亡率降低到7以下;煤矿百万吨煤死亡率控制在0.3以下;非煤矿山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烟花爆竹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建筑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特种设备万台设备死亡人数控制在0.8人以下;火灾(消防)十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19以下;水上交通死亡和失踪人数下降5%以上;铁路交通死亡人数下降3%以上;农业机械死亡人数下降11%以上;渔业船舶死亡人数下降10%以上。 二、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国家和省提出的到2010年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目标,相应地修订、完善本地、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细化到各相关部门,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统一部署、协调推进。 三、加大各项保障措施实施力度,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实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对安全生产重点项目(工程)编制专项规划,尽快提出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进度安排。要研究建立《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调整和考核等制度,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现。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