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政府、县安委会按照全国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产业结构特点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安全发展,狠抓工作落实,开展了以“抓重点、建机制、严监管、整隐患、防事故、保安全”为主体的“安全生产落实年”活动。活动重点是结合实际,落实任务、明确责任、解决问题、促进工作。县政府、县安委会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制度方面进行了探索创新。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安委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进行了细化分解,制订了《金乡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考核认定实施意见》,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达到的43项基本条件,由县安监局牵头,乡镇安监站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对照标准逐项落实,并实施考核认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达不到基本条件要求的事项,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责令限期予以整改,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安监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通过认定考核和督促整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实施严格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强化本质安全,筑牢安全生产基础。为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的推进实施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水平奠定了基础。
二、创新工作机制
为确保“安全生产落实年”各项任务目标和重点工作及措施的落实,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县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县政府制订了六项工作机制。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考核工作机制。由县安委组织安监、乡镇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情况进行考核监督,经考核认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达标单位由县政府颁发《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达标单位证书》,并在全县通报表扬;经考核认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单位由考核单位出具《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认定意见书》,列明整改事项,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县安监局备案,对需要整改的事项由相关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监督整改。对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相关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采取相关强制整治措施,并在全县曝光批评,向社会予以公布。县安委会要求,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对辖区、系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持续改进,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二)安全生产事项定期报告工作机制。县安委对各乡镇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新设立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月报告制度;对专项整治、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实行季报告制度;对重大问题、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随时报告。
根据相关事项的报告情况,县安委及时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及时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三)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机制。要求各乡镇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确保监管到位。对重要工作事项和县政府、县安委安排落实的相关工作要及时处理,按时办结。
根据安全生产重要工作落实要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由县安委及其办公室分类提出,实行分级督办制。一般工作和日常监管由县安委及其办公室调度督办,必要时提请县政府督查室督办;重点工作和问题提请分管县长调度督办,由县政府督查室下达督办通知,由县安委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跟踪督促;涉及全县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提请县长或县长办公会调度督办,由县政府办公室下达督办通知,由县安委、监察局跟踪督促。促进全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落实和突出问题的及时解决。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强制工作机制。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及时排查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每月组织检查不少于1次,车间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每天不少于1次,工作岗位随时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评估,制定整改方案,组织实施整改。
各乡镇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责令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对发现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规定予以报告和实施监督管理;对企业整改隐患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及时复查,对不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当事人,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移交县人民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对阻碍行政执法、暴力抗法、拒不整改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治安处罚;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停产停业整顿或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供电部门根据执法部门的通知停止供电,经有关监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供电;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的,由工商等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吊销其有关证照。
(五)安全生产奖惩激励工作机制。建立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重要工作事项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县安委会年终对各乡镇政府和县直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考核。按照年终考核得分,确定安全生产先进乡镇和县直监管部门。县政府对先进乡镇和部门进行表彰,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分别给予记“三等功”或相应物资等奖励;对达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分别给予荣誉和物资奖励。
对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和县直监管部门,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和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县委、县政府对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行“诫勉”;对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和部门,县委、县政府对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降职调整;对完不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在全县具有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实施“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监机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切评先树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要求发生重伤以上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报告安监、监察、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并积极组织自救。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并立即组织救助。县政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事故调查或配合调查。
事故调查组除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外,县安监局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按照事故情节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按规定控制相关责任人员,根据事故情况,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及时追究刑事责任;及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事故单位和个人财产或银行帐户;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积极配合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经批复后,由安监、监察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并监督及时落实。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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