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宪国 王全军
近日,山东下发《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6]110号文件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四个方面的工作措施,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关,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
文件规定,各地要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等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选址必须在规划区域。
文件规定,未经安监部门安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和投入生产。
文件明确,自2006年12月20日到2007年3月31日,各市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未履行安全审批手续、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坚决关闭或取消项目;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由安监部门补办安全审批手续。对在建或已建成项目周边安全距离内出现的违法建(构)筑物,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落实项目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公开曝光、挂牌督办、处分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批准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发现一处,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6]110号文件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鲁政办发[2006]11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把住危险化学品安全准入关,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门槛。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关于“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危险化学品产业的安全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抓紧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项规划。各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要在2007年6月底前制定完成并报省安监局备案。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生产储存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审查把关。今后,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等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项目的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等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新建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项规划,改、扩建项目的选址也要加快向规划区域内转移,否则,一律不予安全审查批准。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和“三同时”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项目建设单位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安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同意并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手续。其中: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由省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同意后予以批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其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由安监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凡未经安全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和投入生产。
三、加强对在建和已建成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建立和落实项目监督管理责任制,实行对项目的安全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建设、试生产(运行)和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跟踪监控,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及事故隐患,确保安全审批和“三同时”制度的贯彻落实。自2006年12月20日起,各市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本着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认真整改发现的问题。对未履行安全审批手续、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要坚决停止建设,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或取消项目;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由安监部门依法处理后限期补办安全审批手续。对在建或已建成项目周边安全距离内出现的违法建(构)筑物,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清理结果于2007年3月31日前报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好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开曝光、挂牌督办、处分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对不按规定履行安全批准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发现一处,查处一起,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鲁安监发[2007] 1号
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6]110号文件
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0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工作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从源头上把住危险化学品安全准入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省政府专门下发通知部署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关心和重视。对此,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坚决贯彻落实好《通知》要求。当前,要迅速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学习《通知》精神,把握《通知》的核心内容、工作任务,提出本地区宣传贯彻工作的具体安排,并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对照《通知》要求,全面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推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关。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通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认真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把安全生产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上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为此,一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于2007年6月底前县(市、区)报市、市报省安监局备案;二要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实际经验丰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家队伍,确保安全审查工作质量。三要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批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各级安全监察队伍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严格检查,严格执法,依法处罚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推动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三、扎实搞好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规定的原则,把握好政策界限,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保证实现省政府确定的项目清理工作目标和要求。
(一)关于项目清理范围。重点是未经安全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
(二)关于项目清理内容。主要包括:1、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2、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要求,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3、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评价报告结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4、是否履行了安全审批及竣工验收手续;5、是否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6、是否经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各市安监局要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07年1月31日前报省安监局危化处。
(三)关于项目清理意见和处理措施。对未履行安全审批、竣工验收手续而开工建设或投产(使用)的项目,由各市、县(市、区)安监局依法进行处理后,分别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省、市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由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责令限期整改或分别报属地政府实施关闭或取消项目;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由省、市安监局分别补办安全审批或竣工验收手续。
(四)关于项目清理工作进度。整个工作要在2007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并将清理结果报省安监局汇总、备查。其中:由省安监局补办安全审批或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申报材料要在2007年1月31日前报省安监局。
项目清理期间,省安监局将不定期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清理工作结束后,将对全省项目清理情况进行通报。
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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