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规范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行政执法行为,山东临沂市安监局于近日出台了《临沂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区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行使。该《办法》对委托权限、受委托单位具备条件、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法律责任、如何委托进行了规定。
该《办法》委托的职权是: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行政执法检查;2、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紧急情况下,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和停止使用;4、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行为实施简易程序处罚;5、县级安监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同时,对授权委托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提出要求:1、有县区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2、接受委托部门的监督管理;3、具有二名以上经省级安监部门或者市法制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监察员证或行政执法证的人员;4、具备办公场所及办案所需的调查取证工具;5、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开展经营性活动。
该《办法》的出台,完善了执法监察体系,确保了乡镇(部门)安监执法工作的合法性,为规范全市安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指导性依据。
山东省临沂市安监局李文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