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将来我市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
2006-10-27 1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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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的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6]36号)要求,山东省安委会定于10月下旬由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 一、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鲁安发[2006]21号),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山东省安监局、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119号),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三)各市安监部门对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开展“回头看”,强化日常安全监管,以及针对生产经营旺季采取的安全监管措施的情况。 (四)各市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情况。 二、督查方式 (一)听取各市安委会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研究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 (三)深入重点县(市、区)和生产经营企业现场检查督导。 三、督查地区 济南市、潍坊市、临沂市、德州市、枣庄市、菏泽市。 四、督查时间 2006年10月23日至31日,具体时间由组长单位另行通知。 五、督查组组成 第一组:组长单位:省安监局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省质监局 专家1人:济南烟花厂 督查地区:临沂市、枣庄市、菏泽市; 第二组:组长单位:省公安厅 成员单位:省安监局、省工商局 专家1人:莒南县大圣堂烟花厂 督查地区:济南市、潍坊市、德州市。 六、有关要求 (一)被督查的市、县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对照督查的主要内容认真准备相关汇报材料,并积极配合督查组开展工作。 (二)各督查组在每个市应至少检查2个重点县(市、区),每个县(市、区)至少检查2个企业。督查结束时,向市安委会反馈督查情况。 (三)各督查组于2006年11月3日前,将督查报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这次未派督查组的市,要按照督查内容自行认真组织督查,并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于2006年11月3日前报山东省安委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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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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