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初,淄博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出一号文件,频发了《淄博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 各区县委书记、区县长,分管安全生产、公安、建设、交通、教育工作的副区县长,安监局局长、公安局局长、建设局局长、交通局局长、教育局局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正职;中央、省有关垂直部门行政正职;市属及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交纳,并且只能自掏“腰包”,不得从公款中列支。每年年终考核时凡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或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相关问题的,扣除相关责任人的全部抵押金;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责任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或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未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且目标考核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抵押金全额结转至下年度并按每高1分奖励300元的标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奖励;目标考核低于80分的,按每降低1分扣减400元的标准扣罚相关责任人的抵押金,直至扣完为止。
《办法》还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严格考核,重奖重罚,奖惩兑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在当年内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者发生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相关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取消先进、优秀、劳模的评比奖励资格。(淄博市安监局刘广胜、李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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