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赵兴高伙同副主任向育川、刘乃康及科长郑静,贪污、挪用住房公积金,近日,4人从宜宾市翠屏区法院“领”到了相应的刑罚。
罪行一:侵吞“业务费”
今年59岁的赵兴高原系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县级干部),掌管着数千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赵伙同该中心原副主任向育川等人打起了歪主意:2001年6月至11月,公积金中心投资6000万元,通过宜宾某证券部购买国债。根据约定,宜宾某证券部陆续在账外付给公积金中心业务拓展费68.75万元。赵兴高、向育川指派郑静保管现金。
2002年7月,3人将其中40万元予以侵吞,赵兴高分得20万元,向育川分得15万元,郑静分得5万元。2005年3月,3人又共谋将余款28.5万元中的26.25万元瓜分,其中赵分得10万元,向分得10万元,郑分得6.25万元。
罪行二:私分小金库
赵兴高等人还通过假造临时工工资、虚开发票等方法,将从单位套取的资金注入私设的小金库。2005年3月,由赵兴高提议,向育川、刘乃康共谋后,3人将小金库内的16万元予以私分。赵分得6万元,向育川、刘乃康各分得5万元。
罪行三:挪用公家钱
身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科长的郑静,见几位上司胆大包天,屡分公款,而自己却分得较少,心里愤愤不平。她打起了小算盘:2001年9月—2005年1月,郑共挪用公款16万元,用于帮亲属还贷、借给他人经商或自购轿车。此外,郑还将其保管的业务拓展费中的2.5万元予以侵吞。
法无情:四“蛀虫”领刑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经过当地纪委、检察机关立案查处,2005年5月,4个“蛀虫”被刑拘,同年6月被捕。2006年2月,翠屏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赵兴高、向育川、郑静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8年、5年;刘乃康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华西都市报 官勇兵 记者 杨元禄 田富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