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马凤鸣涉嫌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案进行公开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本案一审于2005年12月22日在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被告人马凤鸣自1995年4月至2004年5月先后任河南省南阳市土地管理局局长、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正处级调研员。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7月28日,被告人马凤鸣代表南阳市土地局与南阳市三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由南阳市土地局向该公司投资10万元,公司满一年后付给市土地局红利5万元。协议签订后,南阳市土地局于当年8月17日将10万元拨付给该公司,该公司于1996年3月19日付给南阳市土地局红利5万元,马凤鸣指使土地局下属实体大地实业开发中心财务人员将该款挂在该中心财务账上。1999年5月10日,马凤鸣又安排该局财务人员将该红利款收回,并从该公司收回投资款5万元,将该局10万元投资款的账目冲平,余下5万元仍留该公司继续分红。被告人马凤鸣隐瞒红利收入,将土地局自1996年3月至2001年应得红利188593.56元分别以其4名亲属的名字集资滚存于该公司。随后,由其妻汤某陆续取走上述款项,并获得利息45570.36元。
1997年,南阳市麒麟公司经理林某为承建南阳市土地局家属楼工程,请求马凤鸣给予关照,马凤鸣向其索要位于南阳市长江路上价值166342元的门面房两间,并以其女儿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后将房屋出租,获租金2万元。1998年,被告人马凤鸣以子女名义,仅付5.1万元人民币购买了南阳市三杰房地产开发公司价值111719元的门面房一间,从中索取贿赂60719元,后将该房出租,获租金5600元。2001年至2004年,被告人马凤鸣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董某等人现金38万元。
1997年至2002年,被告人马凤鸣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主持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的门面房房租、变卖公共财产及土地租赁收入共计1074645元,以职工入股分红的名义私分给本单位人员,马凤鸣分得58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凤鸣的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一审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凤鸣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2005年12月25日,被告人马凤鸣接到一审法院判决书后不服,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有被告人马凤鸣亲自书写的自首书、悔过书及在侦查机关初查阶段和审查批捕阶段的供述,并与有关证人证言及账目相互印证,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马凤鸣的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无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作者:曹 萌 张红彦 王干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