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属商业贿赂引发关注
左一为冯树贤在法庭上受审(供图/石检)
“我在世纪坛工程中收取的15万元,都用在家里装修房子了。”昨天上午,由石景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钢设计院工程造价咨询部经理冯树贤等三人贪污案,在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被控在承接世纪坛工程标底编制过程中收取15万元好处费的冯树贤承认收取的好处费都被他花了。
上午9点10分,身穿灰色号服、表情沮丧的冯树贤被带上法庭。首钢纪检部门及有关领导30多人旁听了此案。
检察院指控:1999至2001年间,冯树贤在担任首钢设计院工程经济室主任助理及首钢设计院技术经济室主任工程师期间,利用代表单位负责北京世纪坛工程标底编制及工程结算工作的组织实施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将北京城建五公司第七项目部给付的好处费15万元予以侵吞。
“我对起诉书指控的5起事实都没有异议。但是我对指控我犯有贪污罪的罪名有点意见。”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之后,冯树贤声音不大地说了这番话。他称:“我在担任咨询部经理期间,为咨询部拉了350万元业务,文件规定我可以提取20%到30%的咨询费,我认为我拿的钱应该属于信息费。”
当公诉人反问冯树贤:“既然按照文件规定你可以拿20%到30%的信息费,你为什么还要采取造假名单的方式冒领这些钱?”冯树贤哑口无言。
那么冯树贤在承接世纪坛标底编制和负责北京同仁医院工程审核的过程中,以提高标底和放宽审核标准的手段收受施工方25万元好处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有关检察官认为上述两起犯罪事实,符合“商业贿赂”的特征。而现场旁听此案的首钢纪检部门一位领导表示,如何利用《刑法》武器打击“商业贿赂”目前法律上有待完善。担任此案公诉人的李凯检察官表示,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之中,他不方便表态。待此案审结之后,他会就此问题发表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