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6月29日电(记者任硌)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对四川省十届人大代表、乐山市政协原秘书长张大常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大常有期徒刑11年,并对其受贿所得人民币42.3万元,美元7000元予以追缴。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4年间,张大常在搬家、过年、女儿高考、出国考察等时候,共收受乐山市沙湾仨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乐山市劲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沙湾区副区长张某、沙湾区委常委肖某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7.3万元和美元7000元。2004年,张大常将部分财物退还给了部分行贿人。
2002年7月,张大常女儿高考后,乐山市劲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某为得到张大常的帮助和支持,以便收取沙湾区政府欠其公司的工程款,在张大常的默许下,通过其朋友找到西南政法大学某领导,表示愿意为张大常女儿上学的事情提供“赞助”,后西南政法大学同意招收张大常的女儿,条件是缴纳15万元“点招费”。王某随后将此情况打电话告知张大常,张大常遂派自己的司机驾车与王某的司机一起到西南政法大学,将王某“赞助”的15万元交给西南政法大学,之后西南政法大学录取张大常的女儿为该校学生。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大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7.3万元和美元7000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同时,张大常默许王某通过社会关系为其女儿就读西南政法大学缴纳“点招费”15万元,张大常共计受贿人民币42.3万元和美元7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张大常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