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在潜江依法对原三峡大学党委书记陈少岚(正厅级)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夏季至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陈少岚在担任湖北大学党委常委、副书记、三峡大学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23次收受陈林生、李继文、汪发财、卢刚、刘小蔚等5人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6万元,并为上述行贿人在承揽工程、子女转学等方面谋取利益。
被告人陈少岚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大量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陈少岚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即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被审查和庭审中能够自认其罪,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宣判后,陈少岚当庭未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据该案承办人员介绍,陈少岚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在学生公寓家具采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公寓和教学楼等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当前教育领域腐败的典型特征;多名行贿人先后十余次在高档酒店邀约陈少岚“打牌”,借机向其行贿,这是当前新型行贿方式的典型特征。 (作者:樊斯坦 王进力 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