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受上级法院指定,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对原任铅山县公安局政委陈跃进受贿案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陈跃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1995年3月初,铅山县委召集有关单位领导召开会议,研究是否要对该县应天寺金矿进行开采,会上大多数领导不同意开采,但时任铅山县公安局政委的陈跃进提出可以有序开采,该意见后被时任铅山县委书记的涂某(已判刑)采纳。不久,该金矿正式成立。
同年7月,应天寺金矿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会上部分股东提出金矿的成立得到了有关领导的帮忙,金矿要想经营下去,必须还要得到他们的照顾与支持,会议一致决定以干股的形式送钱给县委领导、县公安局的领导及其他部门的领导。会议确定由股东祝某负责送钱给时任县公安局政委陈跃进。
1995年9月、11月及1996年春节的前一天,祝某三次来到陈跃进家,分三次送给陈2.6万元钱,陈跃进将这笔钱交给其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2006年2月23日,陈跃进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跃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三次非法收受他人礼金共计2.6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甘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