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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因涉嫌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牛新民(左)在山西朔州市人民法院受审。同时出庭受审的还有牛新民次子、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职工牛连庆(右)。 新华社记者 才扬 摄 |
9月12日至15日,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牛新民(副厅级)及其子牛连庆涉嫌受贿案在山西省朔州市中级法院开庭,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日前,记者专访了牛新民父子案的办案检察官,了解到了案里案外的一些情况。
(一)
“庭审时,牛新民父子翻供了。牛新民说,所有的供述都是侦查人员事先写好让他签的字,他眼睛不好,上面写什么东西,他都看不清楚。”山西省朔州市检察院主诉检察官郭雪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牛新民案是朔州市1989年建市以来由山西省检察院交办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也是朔州市检察院办理的职务最高、涉案数额最大、案情最复杂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指控牛新民涉嫌贪污、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三项罪名:在担任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愉园度假村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装潢费的名义,骗取愉园度假村4.25万元公款,其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在担任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副总经理和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人民币306.3万元,其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牛新民尚有627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嫌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朔州市检察院专门成立了办案领导小组,由检察长孙赞东任组长,并确定由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张鑫、公诉处处长王岗和检察官郭雪莲3人出庭支持公诉。朔州市法院也由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出任该案的审判长。
朔州市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从今年5月17日开始。经过10天的封闭式办案,山西省检察院移交的17本案卷(每本都有200多页厚)全部审查完毕,办案人员对侦查中证据不足部分提出了退查意见。山西省检察院反贪局经补充侦查,于7月10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对牛新民翻供,开庭前我们就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王岗处长告诉记者。
“你们是如何应对被告人庭上翻供的?”
“我们提醒法庭注意,侦查笔录上,牛新民在签字前有许多修改的地方,最多一页修改多达十几处。牛新民说他眼睛不好,看不见,显然不实。”郭雪莲说,“在法庭上,牛新民说,侦查人员找他谈话,每一次他都一笔一笔地记下来。所以我们当庭问牛新民,为什么自己记录能看清楚,侦查笔录就看不清楚?牛新民说半个小时里暂时看不见,过一阵子就看得见了。结果引得旁听者大笑起来。”郭雪莲说到这里,还是忍不住笑出声来。
其实在侦查阶段,牛新民开始时也是不认罪的。山西省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情理法“多管齐下”,才促使牛新民如实地交代了问题。比如侦查人员告诉牛新民:如实交代问题也是给他一个认罪自新的机会;在生活上,牛新民有糖尿病、高血压,侦查机关专门为他准备医疗组;大年三十,侦查人员带着水饺去看望牛新民,牛新民很喜欢吃水饺,侦查人员又怕他吃多了对身体不好,还劝他少吃点。牛新民被逮捕时,人都瘫了,架都架不起来,侦查人员谈话后,牛新民在人搀扶下自己能走路了。
(二)
检察机关指控牛新民涉嫌索贿306万元,其中涉嫌与其子牛连庆共同索贿数额高达260万元。对此,牛新民在法庭上跟法官讨价还价说:“你们把我孩子放了,该认的罪我都认。”
牛新民对二儿子牛连庆的“疼爱”由来已久。早在2001年4月,牛连庆还在大学读书时,就“出资”30万元成立了山西庆鑫物资贸易公司,主营煤炭、焦炭业务。2001年9月牛连庆大学毕业,即被安排到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工作,而当时牛新民任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副总经理。2002年年初,牛连庆赴英国留学,2002年11月回国后成立了山西元庆物贸公司,注册资金达120万元。
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牛新民说牛连庆只是“跑了一下路,办了一下手续”,“根本不知道事情的具体内容”,“责任应由我全部承担,与我儿子牛连庆没有什么关联。”
记者从朔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上看到,检察机关指控牛新民与牛连庆涉嫌共同索贿的4笔事实中,每一件都与牛连庆有着关联:
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时任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牛新民向找其办事的山西省煤炭运销总公司临汾分公司焦炭公司经理张某说:“我儿子开了个公司,想跟着你经营焦炭。你把你们这里的焦炭给我儿子发一些,把业务开展起来。”张某考虑到牛新民能帮助解决铁路车皮计划,就答应了,但一直没有帮助联系客户。期间,张某因铁路计划紧张,曾找牛新民帮助解决,牛新民答应尽量通过省焦炭公司协调解决。随后牛新民又对张某提起了儿子办公司的事情,让张某给点钱,把业务开展起来。之后,牛连庆找张某联系,并分两次以山西元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劳务费发票交给张某,后张某两次汇给元庆公司共计12万元。牛连庆收款后告诉了牛新民,并承认这12万元与元庆公司的业务没有关系,他个人和公司没有给张某的公司提供过任何服务。
2003年7月,张某找到牛新民,称临汾焦炭公司资金紧张,请求为该公司办理缓交“一金两费”(能源基金、服务费、管理费)。牛新民让张某回去就此事打个报告。报告送到山西省焦炭公司后,牛新民虽未在报告上批示,但安排公司铁运部在临汾焦炭公司提报计划时不再催交“一金两费”。自此,临汾焦炭公司有10个月未交“一金两费”,数额高达1800余万元。2004年1月,山西省焦炭公司拟成立临汾办事处,张某找到牛新民,希望能当办事处主任。2004年2月,张某被任命为办事处副主任,主持工作。2004年11月,牛新民打电话约张某一起吃饭,席间牛新民对张某说:你再给我儿子的公司联系个用户,发点焦炭。张某说现在焦炭市场不好,联系不到用户。牛新民说:那你给我儿子的公司120万元,让他做点别的生意。张某回去后与人商量起草了一份假联营协议,牛连庆拿走120万元后告诉了牛新民,并承认这120万元与元庆公司的业务没有关系,他个人和公司没有给张某的公司提供过任何服务。
2005年4月底,在山西省焦炭公司召开工作会议期间,牛新民对张某说:我家里有事,你给我20万,今年就不再向你要钱了。同年5月的一天,牛连庆从张某的办公室取走20万元并于当天返回太原。之后牛连庆将此事告诉了牛新民,同时承认这20万元钱与其公司业务没有关系,他个人和公司没有给张某提供过任何服务。
2003年三四月份的一天,牛新民、牛连庆一起到灵石县煤炭运销公司找经理张某某。在张某某的办公室,牛新民提出:我儿子开了一家公司,能不能给找个用户,做点焦炭生意。张某某说找不到用户。牛新民说:那你就给我儿子的公司100来万,让我儿子做点生意。张某某考虑到牛新民以前是省煤运公司的领导,现在又是焦炭公司的领导,自己的公司有焦炭业务,需要牛新民帮忙,如果不给,怕以后在业务上遇到麻烦,所以就同意了。后来,牛连庆先后分7次从张某某处拿到108万元。牛连庆收款后告诉了牛新民,同时承认这108万元与他的公司业务没有关系,他本人和公司也没有给灵石煤运公司提供过劳务服务。
(三)
“牛新民索贿的最大特点就是直截了当,一点也不拐弯抹角。”侦查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几乎所有进账的钱,牛新民都是张口要来的。”
牛新民之所以这么赤裸裸地要钱,检察官分析认为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对牛新民手中掌握着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为保证“一金两费”的收缴,山西省规定所有经营焦炭的企业,提报铁路计划必须通过焦炭集团公司,否则铁道部门不予受理。焦炭公司从中收取的“一金两费”数以亿元计。按照规定,“一金两费”不能拖欠,提报下月计划时必须先清缴前一个月的“一金两费”,但牛新民安排公司铁运部在临汾焦炭公司提报计划时不再催交“一金两费”,致使临汾焦炭公司10个月未交“一金两费”,数额高达1800余万元。检察官还发现,焦炭集团公司的几位副职具体负责哪些工作,一直没有明确的分工。
二是与牛新民的成长轨迹有一定的关系。牛新民1952年9月出生于山西长治,参加工作时先后任晋东南地区矿业汽修厂供销科业务员,晋东南地区乡镇企业汽运公司副科长、办公室主任,晋东南地区矿业汽运公司副经理。1987年长治市煤炭运输公司负债累累,当年5月牛新民大胆地站出来承包了该公司。在牛新民的苦心经营下,长治市煤炭运输公司起死回生。牛新民的经营才能由此得到了充分展示,1991年12月被任命为长治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直到2002年4月当上山西省焦炭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在个人奋斗历程中,牛新民没少受苦。检察官分析,受过苦的人奋斗成功之后,会出现两种走向:或者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成果,永葆清白本色;或者害怕失去“既得利益”,因此变本加厉地敛财,从而滑向犯罪的深渊。牛新民就成为了后者。
三是法律意识淡薄。侦查人员在审讯时,牛新民曾这样说自己的受贿行为:“这能算什么呀!”根本就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在法庭上,牛新民还是以一种商人的眼光来看待法律,认为法律是可以交易的,是可以讨价还价的。正因为如此,牛新民不仅自己犯罪,还把自己的儿子也拉下了水。 (作者: 张国卫 宁风 刘晓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