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0月26日电(杨克元)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路支行营业部原经理周裕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1.1亿元用于个人炒股,挪用资金20万元用于个人房屋装修。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裕明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其退赔尚未归还的人民币2000万余元。
2004年4月12日,周裕明利用账户管理、对账的职务便利,伪造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虚构本单位资金,私自填具贷记凭证,将300万元人民币划至其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2004年6月14日至2006年1月9日,周裕明又先后七次利用其负责复核票据等的职务便利,虚增提出贷方金额,并将虚增的款项私自填具贷记凭证划出,将本单位资金1.07亿元划转至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
2005年3月2日,周裕明将上海银行转账借方传票的金额私自虚增人民币20万元,同时虚构事实,将该笔资金划入个人储蓄账户,随后提现用于房屋装修。 此后,周裕明先后两次将挪用的资金8020万元划回本单位。案发后,周裕明又退缴赃款1800万余元,其亲属代为退缴了赃款16.3万元。但尚余2000万余元未还。
法院认为,周裕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周裕明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周裕明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则认为,周裕明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并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交代具体的犯罪情节,不属自首,对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对周裕明如实坦白罪行的表现,法院在量刑时可予以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