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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因倒卖被盗车辆被判11年

2006-10-31 09:55:54 新华网
   
 

  新华网河北频道 近日,河北行唐县人民法院对鹿泉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超刑事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超犯贪污罪、受贿罪和销赃罪,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超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开发票从单位财务列支的方式,侵吞公款9.6万元用于自己支配使用,犯贪污罪。 2001年至2003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鹿泉市支公司经理仇某为王超的两个女儿分别交了三年的九九鸿福保险,每人每年1770元,三年共计10620元,犯受贿罪。1998年5月,一辆赃车被河南滑县公安局查扣,滑县公安局到鹿泉市对涉嫌盗窃的鲁某进行调查时,鲁某为了逃避处罚找王超帮忙,并交给王超16万元现金。王超将该款交给了滑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使滑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不再追究鲁某的刑事责任,并多次从鲁某手中购买被盗轿车,提供牌照,为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提供了帮助,被告人王超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超犯贪污罪、受贿罪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超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指控,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超利用公安局副局长和交警大队大队长的职务身份,从1997年以来多次倒卖被盗车辆,从中获利,检察机关指控其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且有相关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对本车辆的技术鉴定报告、被盗车辆信息、赃车照片等书证在卷。法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超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不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应依法予以变更为销赃罪。

  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王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王超口头表示上诉。 (燕赵晚报 记者安迪通讯员范吉英)

  编辑: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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