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太原11月9日电 (记者刘云伶) 因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4万元、受贿7万余元,原太原市杏花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奥建荣日前被杏花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现年38岁的奥建荣1999年4月任太原市杏花岭区矿产煤炭管理局副局长,2004年1月至案发前任杏花岭区安监局局长。
经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5月,奥建荣在担任杏花岭区安监局局长期间,委派副局长陈某等人协助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对杏花岭区所属各煤矿进行安全评价。随后,陈某以“技术协助费”名义从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拿回现金5万元,奥建荣采取收入不入账手段将其中4万元公款据为己有。
2002年中秋至2006年春节期间,奥建荣利用担任杏花岭区矿产煤炭管理局副局长、安监局局长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辖区煤矿矿主等人的礼金卡及现金共计7万余元。其中,2005年中秋节,奥建荣收受小返乡某煤矿矿主杨某1000元礼金卡;2004年中秋节和2006年春节,收受煤矿矿主常某现金2800元;2006年春节,收受中涧河某煤矿主要投资人王某某现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奥建荣家中搜出现金52万余元,再加上夫妻二人银行存款40万余元、用于购房及装修支出23万余元、奥建荣上学支出3万元,以及1991年以来奥建荣及家庭成员生活消费支出19万余元,奥建荣家庭财产共计139万余元。除去奥建荣夫妻自1991年以来的各项合法收入、父母资助及奥建荣贪污、受贿所得,奥建荣对29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