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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灵璧县公安局长一边疯狂敛财一边频上光荣榜

2006-11-15 11:05:08 民主与法制时报
   
 
  就在安徽灵璧县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杨哲信受贿案发、王建华惶惶不可终日的时候,某上级机关还一再要求宿州市公安局上报材料,点名要将王建华树立为“任长霞式公安局长”。“任长霞深受群众爱戴,群众自然会以任长霞为标准来衡量公安局长,群众对我们公安机关期望值越高,我们就越要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尽到保一方平安的职责,树立起良好形象……”这是2005年6月,在全国公安系统开展的“大接访”活动中,安徽某媒体刊登的新闻。然而,时隔3个月,王建华就倒了。  

    向社会卖“警察” 向警察卖官帽

    2006年8月2日,安徽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建华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王建华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根据此前司法机关的指控,尽管王建华的履历没有传奇色彩,但相对于当地官员升迁来说,他却创造了火箭速度。

    1995年10月,王建华从武警宿州支队转业后即任灵璧县政法委综治办副主任。1997年1月,被直接调入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任大队长。几年时间,王建华通过其创造的交警部门“大鱼吃小鱼”,聚敛了大量钱财。即便是就任灵璧县公安局副局长后,王建华仍然抓住交警大队大权不放,亲自兼任大队长。

    有了钱,王建华的仕途便一帆风顺。在当地官员升迁当中,王建华创造了火箭速度——三年三个台阶:县公安局副局长,县公安局政委兼党委副书记,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王建华的敛财手段不只是“吃交警”、“卖警察”。

    在灵璧县街头,有很多这样的“警察”,他们虽然身穿警服,但是警服上没有警号,兜里也没有工作证。交警大队有正式交警50多人,而这种没有警号的“警察”却近200人。除一部分是合同制民警外,更多的是从社会上招的临时工——“协警”。

    2001年7月和10月,退伍军人吴某为了能安置到灵璧县公安局工作,两次送给王建华1.2万元。1个月后,吴某被安置到交警大队上班。吴某为了表示感谢,从2002年春节至2005年春节的7个节日,又7次送给王建华1.4万元。2005年8月下旬,就在王建华出事前,吴某还到王的办公室里送给王梅花牌手表一块。

    在检察机关起诉书中,王建华因卖“警察”而收受贿赂25次,共计15.7万余元。

    王建华在任公安局长期间,还收受民警为职务、职级晋升而送贿赂19.7万元。王建华基本上都满足了送钱者的要求。

    灵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冯庙中队队长陈某,为在刑警中队合并后能留任或到派出所任职,先后3次送给王建华计9000元。在王建华的提议下,2003年2月份,陈被调到黄湾派出所主持工作。

    2001年中秋节、2002年春节和中秋节,王建华先后3次收受灵璧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汤某1万元。在王建华的推荐下,2003年1月,汤某被任命为省公安厅皖北警犬训练基地主任兼县急救站(公安医院)负责人。

    这些人如愿以偿后,逢年过节,都要向王建华进贡。前面提到的汤某,先后9次送给王建华4.2万元。这些买官者中有借钱的,有借高利贷的,还有索贿受贿的。  

21个派出所头头14个是买来的

    法院认定,灵璧县公安局下辖21个派出所(分局),因向王建华行贿而当上派出所长或分局局长的就有14人,为此,王建华80余次受贿、索贿24万余元。

    这些花钱买来的派出所长,成了王建华的钱袋子,王建华不仅向他们索要灵璧奇石、手机,就是买个灯具、茶几、床上用品,也都是打一个电话让他们来付钱。

    这样的交警大队,许多人都想进来。一般县交警大队只有三五个领导职位,而灵璧县交警大队居然有8名副大队长,另外还有3位班子成员,全省最多。从大队长到副大队长,全是买来的官,只要给够钱,王建华想提拔谁就提拔谁。

    张某原在灵璧县公安局下面的一个派出所当所长,为了能调回县城,并弄个实惠一点的职务,2002年10月的一天,送给王建华两万元,直接提出想进城干交警大队的大队长。王建华笑了笑:“好,有的是机会!”在王的推荐下,2003年1月,张某被任命为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张某为了表示感谢,至2005年的4个节日前,又先后4次送给王建华计2.1万元。

    王建华的司机兼着交警大队劳动服务公司经理。这个公司专管收停车费、照相钱,交警大队管不着。光照相一项每年几十万元收入。这些钱花到哪儿去了,谁也不清楚。

    向基层民警卖回城指标 向建筑公司卖工程

    到乡下派出所工作比较辛苦,有些人不想下基层;而有些人又想从基层调回县城。这样一来,王建华又多了一条生财之道。仅此一项,起诉书指控王建华收受13.5万元和部分物品。

    2001年6月中旬的一天,杨疃派出所民警汤某为能调回县城工作,送给王建华2000元和一件T恤衫,王建华答应帮忙。最终,汤某被任命为巡警大队民警。

    2003年春节前,尹集派出所民警田某为了能调回县城工作,给王建华送了3000元。同年11月份,王建华提议把田某调回县城,安排在交警大队车管所工作。第二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下午,田某的丈夫——在刑警尹集中队担任副队长的马某,为了也能调回县城,给王建华送了4000元。

    王建华任局长期间,灵璧县公安局先后盖起两座办公大楼——交警大队办公楼和110指挥中心。在灵璧县城,这两座楼都属最高建筑,气势不凡。就在第二座大楼建起来没多久,王建华倒下了。

    2002年6月,安徽盛世置业公司与灵璧县公安局签订了110指挥中心大楼等工程代建合同。为了与王建华搞好关系,该公司总经理李某给王建华两次共送5万元。  

 差点被树为“任长霞式公安局长”

    立功授奖,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当事人有了先进事迹以后,单位再往上级报送材料进行推荐。而王建华的荣誉很多都是上级“钦定”的。2004年下半年,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已被立案查处)到灵璧县视察工作,第一站就来到王建华的警官俱乐部。灵璧县委某领导妻子病故,身为公安局长的王建华手捧遗像走在送殡队伍前列。而在当地风俗中,这是孝子的事……

    王建华的善于钻营为其带来巨大好处。

    王建华先后被评为“全省人民满意交警”、“全省人民满意政法干警”、第四届“安徽省优秀青年卫士”、宿州市首届“十大政法人物”,并5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在王建华主持灵璧县公安局工作以来,该局已经连续五次被评为“全省优秀公安局”,连续两度夺得“全国优秀公安局”,在市公安局组织的年终岗位责任制综合考评中,实现了“七连冠”。

    王建华受贿最猖獗的时候,也正是他事业最蓬勃向上的时候,一边是疯狂敛财,一边是频上光荣榜。有的媒体在报道王建华“弱肉强食”食物链的同时,也发出“仅到王建华这里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查清谁在‘吃’王建华”的呼吁。

    现在,随着王昭耀和他的小舅子——宿州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杨哲信(已被判刑)的倒台,这个问题似乎有了初步答案。2002年下半年,杨哲信到灵璧担任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后,王建华很快和杨哲信套上了“兄弟”。2004年春天,还是正科级的王建华为了得到“兄”的关照,送给杨哲信两万元,不到半年,王建华的职级就被确定为副县级。在拉上杨哲信这层关系以后,王建华很快攀上了王昭耀,王昭耀多次鼓励他“好好干,有的是机会!”

    王建华有作秀的天才,还在武警部队当兵时,其“事迹”就屡屡见于部队报刊。走上领导岗位后,王建华更是精于此道,各种宣传报道层出不穷。有篇《爱拼才会赢》可以说是一篇赞美王建华的代表作。在这篇文章里,是如此描述王建华的:正气、勇气、锐气、豪气,还有几分书生气。这“五气”,放在任何一个中国官员的身上,想不“模范”都不行。

    “缺钱不缺干劲,缺氧不缺精神。我们靠的就是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强信念;靠的就是对公安事业的不懈追求,无比热爱;靠的就是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说到灵璧县公安局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刑侦、派出所两大基础改革和110、122、119三台合一,靠的是什么?王建华如是说。

    2004年9月份,王建华还找到某作家写了个《限期破案》的六集电视连续剧剧本,全面渲染其个人功绩。

    就在杨哲信受贿案发、王建华惶惶不可终日的时候,某上级机关还一再要求宿州市公安局上报材料,点名要将王建华树立为“任长霞式公安局长”。

    在王建华的作秀“示范带动”下,全局上下兴起了作秀作假风。花两万元买来交警大队大队长职务的张某,在把交警大队带得乌烟瘴气的情况下,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居然在全市交警系统岗责考评中名列第一,荣立集体三等功,被宿州市委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在宿州市“万名民警访平安”活动中,群众对灵璧交警形象和交警执法的满意率高达95%以上。当地媒体以《警徽铸就平安路》为题对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感人事迹”进行了长篇报道。  

 

 

 案发前四处退钱庭上打断律师辩护

    2005年5月,宿州市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杨哲信受贿案发。曾向王昭耀和杨哲信行贿的王建华感觉不妙,开始谋划退路。对于收受的部分贿赂,王建华开始私下退还。

    2001年9月,退伍军人陈某为了能到灵璧县公安局工作,送给王建华1万元。3个月后,陈某被安置到了交警大队,又送给王建华1万元。杨哲信案发后,2005年8月份,王建华退给陈某1万元。

    2005年4月的一天下午,尤集派出所指导员尹某为了能调回县城工作,送给王建华两万元。杨哲信案发后,2005年7月,王建华将钱退回。

    从当年5月至8月,王建华一共退还部分行贿人21.5万元。

    2005年10月17日,王建华被免去公安局长职务。不久,他和杨哲信一起,被罢免宿州市第二届人大代表职务。12月10日,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王建华刑事拘留,12月22日决定对其逮捕。

    今年7月6日上午,王建华被带上了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由于本案总共涉及62人涉嫌先后分284次向王建华行贿,案卷非常庞杂,堆在公诉人席位上的案卷将近半米厚。

    在当日的庭审中,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大部分受贿犯罪,王建华都没有辩解。甚至当辩护人为其中一起受贿数额反复辩护试图让王建华缩小数额时,王建华焦躁地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一再声称:“不用讲了,我承认!”王建华只对部分受贿数额提出异议。

    在法庭辩论阶段,王建华没有为自己发表辩护意见。在最后陈述时,王建华表示了忏悔。

    法院认为,王建华在中纪委调查期间,除交代王昭耀、杨哲信的经济问题外,还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经济问题,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定情节。此外,赃款、赃物能够全部退还,认罪态度较好。

    8月2日,法院认定,自1997年中秋节起至2005年5月,王建华在担任灵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公安局副局长、政委、局长期间,先后284次收受62人贿赂116.53万元、美元1000元以及手机、手表等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王建华为卖官收受、索取本单位民警贿赂230余次,数额达85万余元。

    8月2日,安徽宿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王建华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民主与法制时报》特约撰稿 宾语 汪涌)

 

  编辑: 王涪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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