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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官员主动向组织“报告腐败”现实吗?

2006-08-31 10:57:10 SRC-70
   
 

●贾如军

  据《扬子晚报》2月16日报道,由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从即日起正式施行了。这项制度虽然罗列了一堆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并且还给出了违反报告制度的责任,但笔者以为,在现在这种形势下,江苏省这项制度对预防腐败并不会起到预期的效果。
 
  江苏省的这个“报告”与“公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报告”对于官员自己来说属于“主动”,而对于公众及其监察部门来说却是“被动”的。 “报告” 效果完全取决于官员的本人的自觉性,取决于官员个体的素质与修养;而“公开”却含有“指令性”成分,是“审察”与“报告”的综合。即,你报告了多少是一回事,我的审查和审计是另外一回事,互不影响。

  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的目的,无非是为了预防他们腐败。可是,假如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腐败了他们会如实向组织报告吗?一些官员即使受到“双规”审查时,想要从他们口中“撬出”一点腐败的信息来都十分困难,何况“太平无事”的平常日子呢?事实上很多被查处的贪官,他们曾经都是台上大讲廉政语录,台下大搞腐败;当面对组织信誓旦旦,背后却经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即使向组织“报告”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也是迫不得以或者跟组织搞“迷魂阵”。因此在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让官员自己“报告重大事项”来预防腐败则几乎是一种空想。

  看看江苏省这个“报告制度”对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领导干部是如何“处分”的,你就能感觉到这又是一种形式主义的“花拳秀腿”:“……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党员、群众对报告人报告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不符的,由组织部门责成其说明情况;仍不能说清问题的,由有关部门检查;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如此轻描淡写的违规成本,能指望那些领导干部“据实”报告吗?

  治理腐败其实有许多切实可行的“体制”可以借鉴,但我们总喜欢“绕弯子”,别出心裁搞一些“花架子”。笔者以为,既然领导干部报告不报告有关部门都要查,那么江苏省不如制定一个法规,将领导干部主动“报告重大事项”变成强制“公开重大事项”。这种强制性的“公开”,一定比被动性的“报告”更现实,效果更好!

  编辑: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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