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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不能“法不责众”

2006-08-31 10:57:10 人民日报-华东新闻
   
 

    ●贿赂手段的多样化和行为方式的连续性、隐蔽性及关联性,表明治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形势更为严峻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应当从有利于严密法网、严格治理的角度去科学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权力滥用和商业贿赂犯罪的控制与治理,是一个全球性的研究课题和实践难题。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权力腐败与公务、商事领域中的“权钱交易”、职务犯罪,更是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

    权力腐败和职务犯罪对执政基础和社会肌体具有严重的破坏力,这点已无须论证,但权力腐败的状况及其表现形态,则与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公共权力运行的体系,以及整个社会的治理结构密切关联。

    自1989年开始,我国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职务违纪、犯罪的案件数量逐年递增。这一方面证明了在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坚强决心和实际查案力度的加大,但另一方面,也确实反映出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公职人员职务违纪、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实际控制状况。官员腐败甚至呈现出“前腐后继”的态势,通过司法惩治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正向功能尚未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我们在权力的分散配置和制约机制上还存在着一些漏洞和缺陷。

    同时,从全国范围看,“三机关一部门”(即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犯案频繁,成为廉政监督的重点。在贪污、受贿、挪用等职务犯罪中,受贿犯罪的比重最高,党员干部犯罪数居高不下,“一把手”的犯罪比例上升,直接表明了他们的权力缺乏有效制约。

    从刑事司法的角度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的侦查取证非常困难,检控不易。比如,受贿案件大多表现为“一对一”的证据状态,在司法指控和实际裁判时,经常遇到证据不足、认定不能的情况,致使犯罪的“黑数”较高。根据国际上犯罪学的研究成果——“黑数”理论,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领域,通常实际查处的案件只是实际发生的16,另外56并不一定被完全揭露和判罚。如果按照这样的比例来推算腐败状况,那问题的严重性确实不可轻视。

    从现实情况看,在当前,我国商业贿赂案件又出现了高发态势,并与传统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形成交织状况,犯罪领域在重点行业突现的同时,开始呈现普遍化的发展态势。贿赂手段的多样化和行为方式的连续性、隐蔽性及关联性,都表明治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形势更为严峻。

    笔者认为,面对日益严峻的反腐败形势,我们必须立场坚定,态度鲜明,在加强干部队伍思想教育的同时,应当把侧重点放在强化司法和优化机制建设上。正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应当立足于“严”,不能有“法不责众”的思想,应当从有利于严密法网、严格治理的角度去科学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有些商业贿赂案件的行贿者,常常以自己是为了单位商业目的和经济利益为由,在法庭上为自己开脱罪责。一些受贿人则以已经将收受的贿赂财物用于“公关”支出和干部福利为由,为自己行为的正当性进行辩护。而我们一些司法人员面对此类情况,却不善于运用单位犯罪等法律原理和司法规则去进行应对,结果造成不能严格统一司法的状况。在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活动中,各级司法部门应当在法律既定分工负责的框架内协同配合,及时出台政策规范,明确法律适用的具体界限。

    长远而言,则应当进一步完善商业贿赂查处机构的联络、沟通机制,注重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商业活动运行规范建设和决策监督,逐步建立起防控商业贿赂的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真正从源头上控制商业贿赂的滋生和蔓延。(作者游伟: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华东新闻》 ( 2006-08-03 第03版 )

  编辑: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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