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女职员陈燕在一次建立业务关系的饭局后,被海口市某局副科长杜某利用职务之便强奸了,事后向警方报案并把沾有杜某精液的纸巾提供给了警方。但海口市某公安分局称精液量太少难鉴定,不予立案。(10月13日海南特区报) 写下这个题目时我自己也感到有点唐突,对一个强奸报案不予立案的理由竟然是精液量不够,真是荒唐至极。但是这样的事就发生在海口市的某公安分局。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虽然我们不能认定报道中的当事人杜某一定犯了强奸罪,但是公安机关起码应该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和其他物证先行立案,然而进行侦查,比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犯罪现场,检查、搜查、扣押物证、法医鉴定,进行体液检验等,从而进一步确定嫌疑人是否构成强奸罪。而现在海口市某公安分局却以“精液量太少难鉴定”为由不予立案。 由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检查只能在立案后进行,所以一旦不立案,强奸的证据也就无法通过侦查收集。那么精液是否就是强奸案立案的惟一依据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有关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中确定,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强奸手段,包括以醉酒、药物麻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陈燕脖子、胳膊、大腿和臀部上的伤、宾馆床单上的血迹,以及沾有杜某精液的纸巾等,公安机关足以凭借这些证据对此案进行立案。至于对精液等体液的检验,或者法医鉴定,只有在嫌疑人不承认与被害人有性关系时才须应用。所以,海口市某公安分局以精液量太少难鉴定,作为不予立案的理由,显然站不住脚。 强奸是对妇女的性暴力中最严重的犯罪,对被害女性造成深远的身心伤害,因此打击强奸犯罪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现实中确有那么一些公安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往往以证据不足为理由不予立案。甚至徇私枉法,为所谓的“私了”提供空间。 因此,人们有理由对海口市某公安分局不予立案提出怀疑,是杜某真有“背景”,公安机关受到了莫须有的压力,还是公安机关徇私枉法,滥用了自由裁量权?等等。现在陈燕已经申请了复议,笔者以为,不管最终结果如何,海口市公安机关都应当对不予立案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同时人们还有一个愿望,就是期待海口的这起强奸案件千万不要再办成错案、冤案——让当事人蒙冤,让坏人逍遥法外! 贾如军(安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