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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行贿受贿之“变种”

2006-10-16 11:26:11 人民网
   
 

  《左传·襄公十年》:“政以贿成,而刑放于宠。”有史以来,行贿受贿一直就是政治、官场的孪生兄弟,呼之即来,挥之不去。“不行贿就办不成事”,是很多“过来之人”的感慨,也是官场的一大“潜规则”,而不受贿似乎就不是当官之所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于是,一些“聪明”的人为了避开惩罚或者掩人耳目,便将“财物”进行了“变通”,行贿受贿也出现了一些新式“变种”。

  “游贿”:是指公职人员利用权力接受别人邀请而外出旅游的贿赂。“游贿”它较之于赤裸裸地接受钱物等其它贿赂,既不显山露水,也可打着“因公”的招牌“合理”地操作,极具隐蔽性、合理性。即使东窗事发,也大可以外出考察学习而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不了了之。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是“非法勾当”,总有被曝光的一天。而且这明显是一种变相的“公款旅游”,只不过是拿的外单位的“公款”,自己出去“快活”。典型案例: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干部王雅萍受有关单位邀请携丈夫两次出国旅游,所有开支都由对方支付。萧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雅萍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2006年9月24日人民网)

  “性贿”:性贿赂,用法学专家的话说,就是通过向国家公务人员提供色情和性服务,来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和政治利益。有人曾做过统计,指出被查处的贪官中有95%的人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有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对掌握着一定权力的官员来说,性贿就是一个诱饵和腐蚀剂,一旦有了开头,手中的权力必然变异和慢慢被腐蚀。可怕的是,一些官员已经渐渐地将性贿当成了一种“业余爱好”,甚至,社会上还流传官员视找“情人”为时髦、包“二奶”为能耐的说法。对此,各级党组织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典型案例:因涉嫌贪污腐化受审的安徽宣城市委前副书记杨枫,被揭发运用现代企管MBA知识管理“情妇团队”,后因失宠的“首席情妇”揭发,这出荒唐丑剧才曝光。(2006年7月26日重庆晚报)

  “文贿”:在很大程度上,脱离实际、无中生有地撰写吹捧上级领导的文章也可以说是一种贿赂,人们称之为“文贿”,而且这是一种比金钱、美色更加隐蔽、危害更大的贿赂。反观时下,我们的领导干部动嘴点题的多了,动手操作的少了,甚至还有某些领导将秘书写的文章堂而皇之地冠上自己的大名,便成了自己的杰作。以领导署名的文章,到了报刊杂志的编审那里,一般也能顺利过关。而所谓的“稿费”、“奖金”自然也进入了领导人的腰包。这种风气,不但严重败坏了“文风”,还容易助长党内的一些浮夸、造作的“歪风邪气”:事情做与不做,全凭笔杆子说话。大凡善于运用“笔杆子”的秘书一般升迁得都比较快,而一旦这些人当上了“大领导”,更会变本加厉地“吹牛”:做不如说,说不如吹。“文贿”虽然只是出现在小说中的居多,但是它的现实危害性,远比传统的行贿受贿大。

  “赠贿”: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权力接受别人赠送的“感谢费”、“好处费”、“关照费”、“购物卡”、“礼金券”等的贿赂。一些人为了得到领导的关照或者迫于领导的权力,经常变着法的向领导馈赠“好处费”、“茶水费”、“赞助费”、“干股分红费”、“回扣费”或者借逢年过节以走亲访友之名向领导送一些“红包”、“礼品”什么的。对类似的这种“馈赠”,有些贪官在法庭上还振振有词,有的说收取红包是人之常情;有的说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是应该的;有的说我不收钱就会得罪人。其实,这只不过是贪官们自欺欺人而玩的鬼花招而已。“赠送”就不是“送”,真是歪理邪说。典型案例:以“感谢费”、“关照费”等名义收受贿赂,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原县委副书记杨政法涉嫌贪污受贿680余万。(2006年9月23日楚天都市报)

  “雅贿”。所谓雅贿,就是以一些高雅的艺术品代替了其它钱物成为了行贿物品。如今,一些手握权力的人从贪财贪色向贪书法作品、名人字画、工艺美术品、古董文物嬗变。这是因为近些年党内反腐败斗争力度不断加大,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监督形成一种高压态势,贪官们虽然贪欲不减,但心存恐惧,敛财方式不得不更加隐蔽,于是他们用切磋个人爱好为幌子,用比礼品价值低很多的不入流书画回送给行贿者,并美其名曰“礼尚往来”,以达到自己暗渡陈仓,掩盖其受贿的本质,而那些行贿者更会投其所好,在与领导人故弄风雅中达到行贿的目的。其实,任何高雅的物品,只要进入了政务活动中的等价交换,就构成了贿赂行为,就同样是腐败行为。所以,我们务必要重视这种行为,对其进行坚决查处,绝不能让这种所谓的文雅的贿赂行为蒙住人们的眼睛。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已经掉了脑袋的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洪城到处长清字,题词莫非古月胡”,都是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

  “恩贿”。将不义之财或灰色收入以奖金、加班费等方式发放给部下,自己从中拿大头,有人称之为“恩贿”。不过这种贿赂的主体是单位内部的“私分”,只要账目做得比较细,一般也很难被发现。再说,“你好我好大家好”,大家都得到了实惠,谁又何苦去检举揭发呢?这种腐败行为,较之其它贪污受贿行为,确实更隐蔽,更易躲避法律的制裁,从而产生腐败窝案、串案之类的群体腐败现象。典型案例:广西昭平县原副县长傅家忠在任昭平县汇能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时,虚开费用近210万元,然后从农网专户中提出182万元现金作为公司小金库。傅家忠再以奖金、加班费、劳务费、提成款的名义,多次发给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用电管理站站长等人员,共计人民币84万多元。傅家忠因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5年10月28日新华网)

  现实中,可能还有其他一些行贿受贿的“变种”,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行贿受贿的方式在不断的翻新、变换,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是具备了“以权换利、以利换权”的本质特征,那就是行贿受贿。不过,作为国家宪法,如果能够在关于行贿受贿的定罪表述上再全面、准确一点,也许会更好一些。


来源:光明网  

  编辑: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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