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决定将整治公安民警买卖、使用盗抢车辆作为“依法治警”的突出问题来抓,于是出台了五项严厉措施,其中第一项是:“公安民警一律不得买卖、使用盗抢、走私机动车辆。”(据11月2日《新快报》)
这使我想起了网上流传已久的“十大荒诞禁令”,如“中小学教师严禁奸污猥亵女生”、“海关官员不得庇护走私”、“严禁用公款打麻将”。
这类“禁令”,怎么看都没错,但不折不扣是“正确的废话”。或许有人会说,法律之外、系统之内的“禁令”,强调的是系统内的纪律处理。那么我要问,一个系统的纪律,必然有工作人员不得触犯国家法律的条文,在这样的情况下,再把具体条文单列出来,如不得杀人、不得放火、不得偷窃、不得贪污……列得完吗?
“荒诞禁令”不断出台,笔者关注的当然不是各“禁令”的“荒诞指数”,而是要从中找出共性:为什么禁令出现了走向荒诞的趋势?
“旁观者”一看就知道是违反常理的“禁令”,“当局者”却“迷”在其中,认为“禁令”有必要、有作用,那么,所谓的“必要、作用”,必定是违反常理的,这是一个我们长久以来未必能正视的事实。在一些人眼中,“依法治警”的对象有“突出问题”和“非突出问题”之分,所以体现在“禁令”上,就有“强调”和“非强调”之别。一旦问题在“禁令”的强调下突出出来,那么,“禁令”就忽视了法律的整体性,从而也无暇顾及“依法治警”的全局性,“禁令”就在丧失普适性而只顾针对性的情况下走向荒诞。
所有“荒诞禁令”,几乎都是病急乱投医的产物。将买卖、使用盗抢车辆作为“依法治警”的“突出问题”来抓,“禁令”自然而然就出现了很别扭的“强调”。按这种思路去解决问题,也许还会出现下一条“荒诞禁令”。(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