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干部王雅萍受有关单位邀请携丈夫两次出国旅游,开支4万余元均由对方支付。前不久,萧山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雅萍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一审宣判后,王雅萍没有提出上诉。目前上诉期已过,判决生效。(见11月28日《检察日报》)
“国家工作人员因接受出国旅游好处而被依法判处刑罚,这在杭州市尚属首例。”这是媒体在报道此案时给出的一个结论。王雅萍的案例是否属于全国首例,尚难断定,但因免费旅游而被判受贿,给所有权力在握的公务人员敲了记警钟。
判断是否构成受贿,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准。《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此案王雅萍虽然没有直接收受当事人的具体财物,但其两次出国旅游的费用折合人民币4万余元,全部由杭州市萧山区技工学校负担。而且在其两度免费出国游之后,王雅萍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采取种种方式帮助该技工学校实现了提高收费标准的愿望。犯罪构成昭然若揭。
此案的价值在于该判决将受贿罪的贿赂范围由直接的“财物”延伸到“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财物”概念的延伸使一些人希图通过一些变通方式隐性受贿的空间骤然缩小,也给其他试图以此方式完成权力寻租的官员以强有力的警示。如果司法机关以该案判决的法律精神为指导,无疑会对官员的隐性受贿起到遏制作用。
受贿并非仅限于直接的财物。官员们记住:天下没有免费的旅游。(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