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今年4月,湖北宜昌中级法院就以故意伤害、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刘志祥死缓,同时对其非法所得4000余万元予以追缴。把刘志祥送上法庭,进城打工的高铁柱和做票务的汪汉林功不可没。而现在汪汉林仍走在上访的路上,这次上访的原因是他尚未获得举报奖励。(11月27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你敢举报贪官吗?
□李克杰
持之以恒4年多、将生死置之度外,最终协助有关部门破获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腐败大案的举报人汪汉林,在刘志祥被判处死缓,为国家挽回巨额经济损失,享受举报成功快乐的同时,却不得不为举报奖励而上访,这让了解汪汉林事迹的人们感到十分郁闷。作为一起腐败大案的举报者,汪汉林在举报中及举报后的种种遭遇不能不引起我们更多更深入的反思。
笔者认为,汪汉林的遭遇充分暴露了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中关于保护举报人的内容欠缺,力度不够,这与当前的反腐形势极不适应。
举报人是反腐败斗争不断向前推进的重要引子,为及时发现和查获腐败分子提供宝贵线索,是反腐败工作中的一支重要的群众力量。许多大要案的揭露,许多重大贪污腐败分子得到惩处,其线索都来自于群众举报。可以说,没有群众的积极举报和参与协助,许多隐藏较深的腐败分子是难以及时发现并得到有力惩处的。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事实上,国家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到了举报人的重要作用,几年前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保护举报人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的内容过于原则,也不完整,缺乏可操作性,既没有对举报人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也没有对举报人奖励的具体标准。这些重大缺陷几乎都在汪汉林身上暴露无遗。汪汉林在举报过程中,曾遭到被举报人的疯狂凶残的报复,身体被打伤,为了生命安全多次搬家,东躲西藏,却没有得到有关部门及时有效的安全保护。而在举报成功后,被举报人已经受到应有惩罚后的半年多时间里,理应得到的举报奖励却无人过问,使他为举报而陷入贫困的生活得不到些许救助。汪汉林的遭遇必然会让许多掌握贪官线索的潜在举报人丧失信心,望而却步,会不同程度地影响我国反腐败的进程,损害将是巨大而无形的。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法日益隐蔽,花样不断翻新,行为隐藏更深,反腐的难度增大。在这样的情况下,更加离不开举报人提供有效线索。只有善待举报人,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和奖励措施,把保护举报人与反腐惩贪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才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反腐积极性,也才能让腐败分子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之成为过街之鼠,无处遁形。
举报奖金为何难兑现?
□杨涛
汪汉林举报成功,有关部门追缴了刘志祥非法所得4000余万元,理应给予汪汉林举报奖金,这样一个最简单的要求怎么就不能让举报人满足呢?笔者认为,关键不在于有关部门不想给,而是我们现行的举报奖励制度有缺陷。
按现行关于举报奖励的制度,由于刘志祥等人的犯罪都属于职务犯罪,举报职务犯罪的奖励应由检察院发放。然而,从刘志祥家中搜出的赃款是湖北省公安厅没收并上缴国库的,并未转给检察院。因此,在具体落实奖励政策上,须由湖北省纪委、省检察院会同省公安厅解决。如此,汪汉林要得到举报奖金就必须经过几个部门的共同协作,而一个普通公民要让几个省级政法部门坐在一起商量他的那点“小事”,真是难上加难。
目前,我们缺少一部《举报法》,对举报的奖金如何发放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发放举报奖金,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由检察机关负责发放举报奖金,纪委查办的案件由纪委发放举报资金,并且在实践中是哪一机关实际收缴了赃款才会真正兑现举报人的奖金。像刘志祥案件属于职务犯罪案件,属于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但前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公安机关和纪委介入了,并且收缴了赃款,那么,汪汉林要求得到举报奖金不比登天更难才怪呢!而实践证明,如汪汉林这样的现象并不是特例,许多举报人因为这种举报奖励的制度,奖金无法兑现,严重影响到了举报人的积极性。
赃款由哪一机关收缴后,都是应当上缴财政,那么为何实践中,又往往需要收缴了赃款的侦查和调查机关才会主动兑现举报奖金呢?这里面其实是有玄机的,因为上缴赃款给财政,财政是按一定的比例返还,侦查与调查机关才会有钱,也才会有动机去兑现举报奖金;如果赃款不是本机关收缴的,赃款的返还不属于本机关,本机关就不会主动去兑现举报奖金,即使这一案件是属于本机关侦查、本机关也实际上进行了侦查,也会要求举报人去找收缴赃款的机关。
因此,唯有出台保护举报人利益的《举报法》,理顺举报奖励的制度,才可能让举报人能顺利地领取到举报的奖金。完善举报奖励的制度,要设立专门的举报基金,从相关机关收缴的赃款中提取,由财政拨款成立。当举报人符合领取举报奖金的条件,由负责侦查的专门机关出具证明,举报人就可以到举报基金管理机关领取奖金,如此才可以免除举报人四处奔波之苦,也才可以避免有关机关的相互推诿。
举报贪官是一种见义勇为
□赵志疆
为了举报贪官,经济拮据的汪汉林花费了3万多元,早已是负债累累。不仅如此,他和家人的安危也屡屡遭到来自被举报者的威胁。
就在为汪汉林的遭遇唏嘘不止的同时,我看到了这样一条颇为令人振奋的新闻:湖南长沙重奖36名见义勇为市民。据此,笔者认为,举报贪官应当是一种见义勇为。
法律上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很明显,“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是属于见义勇为的,举报贪官不正是为了“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吗?而他们举报的目的也正是为了要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而且,很多时候举报贪官所承担的风险不亚于见义勇为。因为贪官掌握着更为丰富的社会资源,举报者不仅要付出时间成本以及金钱成本,有时甚至要付出生命代价。汪汉林目前的困境只是很多举报者的一个缩影。
因此,当前最主要的应该是将举报贪官纳入见义勇为一同进行奖励。只要举报者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且为破获职务犯罪案件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那么他们的行为就应当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并享受到见义勇为者所拥有的一切荣誉和奖励。而当判决生效后,检察院依然可以按照自己的规定对他们另行奖励。
如果这两种奖励机制都能及时给举报者提供关怀,就可以为他们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从而激发并鼓舞他们的斗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