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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追诉彻底摧毁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
2008-04-07 10:59:00 作者: 来源:南方日报
    3月15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就“司法公正”问题接受中外记者集体采访时指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对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要对他进行追诉。

    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关乎司法公正,更关乎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社会危害也高于一般犯罪行为。对构成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追诉,其效能不仅在于惩戒既成犯罪事实,更在于警示公职人员,摧毁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从而为有效预防职务犯罪奠定坚实基础。

    事实上,近些年来,我国对职务犯罪进行追诉呈明显上升趋势,那些以为离开原有岗位便可以高枕无忧的腐败分子纷纷被收入法网,受到应有惩处。与“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相比对,追诉职务犯罪行为是“庙跑不了和尚也跑不了”。如此一来,手中握有权力和享有职务之便的国家工作人员,就不能不想一想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的终极后果:你瞒得了一时,还躲得了一世吗?

    腐败与反腐败,从来都是一场严峻的较量。反腐败艰巨性、复杂性的重要表现之一,就在于反腐败的技战术水平在不断提高,而腐败分子也在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对抗反腐败的能力,想方设法逃避法律的制裁。有的人在甲地时干了坏事,就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跑到乙地异地为官了;有的人在位时大捞特捞,以为退了休就能网开一面或无人追究了;有的人还“发明”了“权力期权”,手中有权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到下台后再把好处“变现”等等。这些不为人齿的伎俩,拆穿了本无什么高明可言,但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更由于时过境迁,一些腐败分子最终竟得以成为“漏网之鱼”。

    由于职务犯罪具有与一般犯罪不同的特殊性及其规律性,因此有必要对职务犯罪进行彻底的追诉乃至实行更严厉的追诉制度。事实上,追诉那些犯罪久远也业已退休多年的高官,对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通过时空置换以“软着陆”的腐败分子具有显著的震慑力。同时,也有专家呼吁,对职务犯罪行为不应有追诉时效,或者说对腐败分子应实行“永久追诉”,这个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否则,那些隐藏很深、“道行”很高的腐败分子,就要绞尽脑汁钻追诉时效的空子。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追诉,或许应当追求以下目标:无论他逃到天涯海角,无论他实施犯罪与发现他犯罪相距多久,无论他现在职务有多高,无论他依然健在还是肉体已经消亡,都要让他为当初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如此,或可使国家工作人员对权力保持应有的敬畏,对人民的利益保持应有的责任,对自己任何细小的职务行为保持应有的谨严。(滕朝阳)

编辑: 栾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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