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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一财政所副所长贪污百余万被判二十年

2006-11-17 09:54:56 齐鲁晚报
   
 

  泰安一财政所副所长贪污百万判有期徒刑二十年

  本报济南11月15日讯 原泰山区岱庙办事处财政所副所长张华德采取多种手段,贪污房产契税款达100多万元,并多次擅自决定少征房产契税款。15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判,以贪污罪、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张华德有期徒刑二十年。

  被告人张华德自2000年至2005年6月间,利用担任财政所副所长主管业务的便利,采取虚构人名、套开税票、收入不记账等手段,先后27次贪污房产契税款,共计人民币1034145.30元。案发后,追回1008681.02元,尚有25464.28元未追回。

  张华德于2003年6月至2005年4月间,在办理房产契税业务时,擅自决定少征房产契税款,先后10次利用套开税票的方法,少征税款共计人民币829401.52元。案发后,追回少征税款413910元,尚有415491.52元未追回。张华德还滥用职权,先后25次擅自决定少收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1058407元。案发后,追回少征税款110467元,尚有947940元未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华德利用征收房产契税的职务之便,采取套开税票、虚构人名、收入不入账等手段,侵吞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滥用职权罪。遂以被告人张华德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记者董钊  通讯员李莹

  编辑: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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