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鼓励公民检举揭发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积极性,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直接向我省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署名举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对维护政纪、惩治腐败,使国家、集体财产免遭损失或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的举报有功人员,分别情况按功绩大小,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的标准 (一)对举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弄权勒索、以权谋私等经济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拉收缴赃款和赃物折款或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在5%的额度内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对举报投机倒把、非法经营、偷税漏税、违反则经纪律和物价政策以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收缴罚没款或给国家、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酌情给予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对举报行政监察对象非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使违法违纪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分的,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奖金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四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分别情况以记功、内部通报、公开登报等形式子以表彰。对需要采取通报或登报形式表彰的,要征得本人同意。 第五条 给予举报有功人员的物质奖励,由行政监察机关的举报机构提出,行政监察机关批准。对党政群及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需要给予行政奖励的,按照有关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按照审批权限,分别送其主管机关批准。 所有奖励在案件查处终结后三个月内颁发,领奖手续由举报机构负责办理。 对数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案一奖实施。 第六条 举报有功人员要求保密的,要严格执行监察机关的保密规定和保护举报人的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如发现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应从快从严查处。 第七条 对与举报案件有牵连的举报人,可根据其举报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奖励经费在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监察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凡受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举报或行政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举报以及匿名(化名)举报,均不属于本奖励办法的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