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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教育乱收费有关政策规定

2006-08-31 10:57:09 SRC-346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十青况报告的通知》摘录

    一、要将治理农村中小学教育乱收费作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点来抓。治理农村中小学教育乱收费,关系到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大局,关系到农村教育发展和农业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必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负其责,突出重点,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  限期解决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护广大农村少年儿童读书的权利,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
    二、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的管理。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小学、初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除收取杂费及按规定收取的借读费(有寄宿制的初中可合理收取住宿费)外,禁止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严格控制代收费,  除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外,学校不准代收其他任何费用,各地规定的其他代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任何单位无权要求学校为其代收任何其他费用。禁止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实习班,禁止将捐资赞助办学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禁止学校及教职人员代办保险,禁止收取转学费,禁止任何单位通过中小学生入学搭车收费。
    三、要切实做好农村中小学课本的出版、发行工作。要结合机构改革,彻底解决政企、政事不分的问题,打破教科书出版、发行的垄断经营,建立公正有序的竞争机制。要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实用教材的推广使用。适当降低彩色、豪华版教材的租型费率和发行折扣率,鼓励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经济实用型 (黑白版)教材。

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虫子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意见》摘录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要做到:
    1、2001年农村中小学收费标准要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上,不再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住宿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地、县两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准自行制定标准,  已制定的一律取消。
    2、试行“一费制”的国家和省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要求,不准超出小学每生每年120元、初中每生每年230元的最高限额。  目前收费标准超过最高限额的,要坚决降下来;未达到最高限额的,不得再提高。
    3、不准以“建校费”、“教育基金”、偿还“普九”达标欠款等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4、不准通过学生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各种名目的集资费及强制学生投保。
    5、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准违反规定向中小学校乱集资、乱摊派和搭车收费,如强制订阅报刊图书、推销商品、摊派乡村公路或水利建设费等。
    6、除由学校代学生统一订购的课本和作业本外,学校不准代收任何费用,各地规定的代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7、国家和省级贫困县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校,一律采用普通黑白版课本。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推销彩色精装本。
    8、农村中小学校不准强行收费为学生统一着装。
    9、不准举办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的实习班、补习班、“提高班”、“超常班”等。
    10、不准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教育部与省级教育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参考书、  习题集、测试手册等各种复习资料,及各种文具用品和其他商品。
    (二)大中城市对择校生收费要做到:
    1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必须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
    12、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接收符合条件的借读生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借读费。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准再向其收取杂费和其他费用。
    13、高中招收择校生,不准违背“三限”政策,  即:限分数 (不准违反规定录取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新生)、限人数(不准超过国家规定的班额、不得挤压招生计划指标,  变相扩大择校生人数。即择校生数量不得超过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限钱数(择校生交费标准,  由教育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
    14、开办民办学校,不准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标准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普通高等学校收费要做到:
    15、不准违反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高等教育收费规定,另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16、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1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01年高等教育收费要稳定在去年的水平上,不得再提高。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搞“双轨”收费,禁止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容费”、“定向费”、“一次性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转专业费”或“捐款”以及向学生强制服务,变相收费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摘录

    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杂费: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4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学期70元;住宿费:凡在学校住宿的学生每学期收50元,不住宿者不缴费;借读费:跨县区的借读生,每生每学期小学300元,初中500元,同意接收借读的学生已缴借读费的,不再缴纳杂费;电教教材代收费:对省、市、县三级电化教学示范学校,小学每生每学期8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2元,非电化教学示范学校不许收费。
    省规定的代收费项目。课本费:指学校根据教育厅公布的“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规定的书目,向学生代收的购买课本的费用;作业本费:指学校代学生统一购买的部分作业本而收取的费用;班费:指班级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包括班务活动和校外教育活动)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取暖费:指有供暖条件的学校利用供暖设施(包括集中供暖和火炉供暖)为学生提供供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自行车看管费:指学校派专人为学生看管自行车而向存放自行车的学生收取的费用;学具代收费:是指学校为供学生按照实践教学要求进行动手加工组装或操作的一些基本材料和器件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课本费、作业本费按课本、作业本定价或成本价收取,国家三部委在通知中规定:2001年农村小学黑白版教材费标准平均每生每学年为46元左右、课堂作业本费10元左右;农村初中黑白版教材费标准平均为120元左右、课堂作业本费平均为20元左右;班费、取暖费、自行车看管费、学具费由各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取之于学生,用之于学生”和“不得盈利”的原则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课本费、作业本费的实际收费上限不得超过标准收费的30%。
    结合农村贫困地区实际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为切实减轻贫困地区农民负担,  国家三部委决定在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范围内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即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两项收费,核定一个最高收费标准,只向学生收取一项费用,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一费制”收费标准由国家三部委确定,2001年最高限额为每生每学年农村小学120元,农村初中230元。根据国家三部委规定,确定我省28个县(具体见附表)从200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一费制”收费标准。各有关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义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对于贫困家庭的学生,各地应因地制宜地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并实行减、免收费制度。
    规范收费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学校收费要继续执行“一证”、“一卡”、“两公开”、“四统一”的收费管理制度。学校凭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不符合省规定的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以及收费不出具规定票据的,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交,并可向价格、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举报。
    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的贫困县名单济南市:商河县
    淄博市:沂源县
    滨州市:沾化县  阳信县  惠民县
    德州市:庆云县  夏津县
    聊城市:冠县  莘县    东阿县
    菏泽市:单县  郓城县  巨野县  鄄城县  成武县  东明县
    泰安市:东平县
    枣庄市:山亭区
    济宁市:梁山县  泗水县
    临沂市:费县平邑县  沂水县  沂南县  苍山县  蒙阴县临沭县
    潍坊市:临朐县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摘录

    (一)义务教育阶段杂费
    小学每生每学期,城市由40元提高到55元,农村由30元提高到4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城市由65元提高到90元,农村由55元提高到70元。
    借读费
    每生每学期,小学由180元提高到300元,初中由300元提高到500元。经批准借读的学生已缴纳借读费的,不再缴纳杂费。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
    每生每学期,省级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由500元提高到不超过800元,城市高中由330元提高到不超过500元,农村高中由180元提高到不超过300元。职业高中学杂费每生每学期500元,职业中专每生每学期800元。
    (三)住宿费
    凡住校学生,不分学校类别,每生每学期(含水电费)农村由40元提高到50元,城市由50元提高到70元。
    以上中小学和普通高中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结合教育培养成本情况,在上述标准内制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学费费、借读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各种形式的赞助费、捐资助学款不得与学生上学挂钩。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的报告的通知》摘录

    (一)普通本专科生学费。医学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理工农学专业每生每学年3600元,体育、外语专业每生每学年 4800元,艺术院校每生每学年8000元,非艺术院校的艺术专业每生每学年6000元,其他类专业每生每学年3400元。
    高等学校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可在以上各相应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各院校的热门专业要严格控制在当年招生总专业数的15%以内(体育、外语、艺术专业除外),并须报经省教育厅批准,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经批准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的高校,在上述学费标准的基础上,按每生每学年增加200元计收学费。
    (二)普通中等专业学费。理工农医专业每生每学年2500元,文法财经师范专业每生每学年2300元,体育、外语专业每生每学年3800元,艺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500元。
    (三)高职班培养费。理工农医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文法财经专业每生每学年4800元,艺术专业每生每学年7000元。
    (四)住宿费。普通学生宿舍每生每学年500元,公寓化管理的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按《山东省大中专院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价费发[2000)147呈)的规定执行。
    (五)函授、夜(业余)大学学费。不分本专科,函授理工农医艺体专业每生每学年900元,文法财经外语师范专业每生每学年750元。夜大学理工农医艺体专业每生每学年950元,文法财经外语师范专业每生每学年850元。
    (六)普通高校1999学年入学的扩招生、  自主生,2000年新学年开始,按1999年入校的统招生相应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七)大中专院校对参加函授、夜大学、夜中学学习的中小学师资学生,可按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的收费标准扣除国家拨款标准后的差额收取学费。
    (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成人中专短期培训进修学员缴纳学费,凡学习期满一年的,按成人高校、成人中专全脱产学生年收费标准执行,不足一年的,按年收费标准计算出的月收费额(全脱产学生年收费除以10个月)和实际培训进修月数计算缴纳。
    (九)大中专院校(含高职班)学生注册入学后,  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十)以上各类收费标准均为最高收费标准,学校可以向下浮动。各项收费自2000年入学新生开始执行。各院校要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不得跨学年收费;学校不准以任何名义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与学生上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费用;严禁巧立名目将学校正常的业务支出变相由学生缴费解决,增加学生负担。
    (十一)普通大中专院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学生待遇特别是资助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高等学校要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作为奖学金、贷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的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校要制定奖学金、学生贷款发放办法,鼓励学生积极向上,发奋学习。
    2、大中专院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学费减免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学费,减免比例一般不少于学生的总数的10%。
    3、大中专院校按3%的比例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困难补助费,提取的学生困难补助费学校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切实用于补助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得平均发放。
    4、大中专院校要从当年收取的学费中提取10%用于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各校要指定必要的人员和机构专门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尽可能多地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要校内为主,学生到校外兼职和勤工助学,学校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二)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学校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取的资金属预算外资金,要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办学正常支出、设立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以及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各地不得统筹、截留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学校提报的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认真审核资金用途,及时拨付款项。
    (十三)收费标准调整后,要对各学校的招生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收费检查,对乱收费行为,要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管理规定》严肃查处。

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二00二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摘录

    一、根据中央三部委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一费制”收费标准调整为:农村小学每生每学年190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学年310元。
    二、“一费制”的试行范围仍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所规定的28个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2002年秋季开学后,28个贫困县均要试行“一费制”,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不试行“一费制”。
    “一费制”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2002年秋季开学时执行。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摘录

    市及市以下所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费、住宿费、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自2001年秋季招生起省授权各市人民政府管理。各市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规定比例、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承受能力,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三部门备案。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三、省属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收费标准仍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四、各市要认真做好高中阶段学校收费的管理工作,不得超出授权管理范围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按《价格法》、《教育法》的要求,实行听证会制度,做到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开,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编辑: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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