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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1元也是贪也要查 香港反腐败为何行之有效

2006-12-04 10:01:35 新华网
   
 

  香港反腐败为何行之有效

  最近,总部设在德国柏林的全球知名反腐败机构——“透明国际”组织(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公布了2006年度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在榜单中,香港排列第25位,名列亚洲第二,仅居新加坡之后。 有感于近来陈良宇、何闽旭等大案要案的频发,笔者有意找来新近出版的两本有关香港廉政公署的书——黄晓阳的《廉政公署全传》、何亮亮的《解读香港廉政公署》,试图探寻其中的奥秘。两书汇集了香港廉政公署成立30多年来侦破的大案要案,读来震撼人心。

  以前常有人说,香港的清廉之道有两个方面:一是高薪养廉,二是惩治有力。细察这些反腐案例,我以为,这只说对了一半。

  其实,比起内地,香港的惩治力度逊色多了。内地的腐败分子动不动就判个十年八年,甚至十多年,以至死刑。可是在香港,廉政公署出击的第一案——葛柏贪污案,总警司葛柏在20世纪70年代贪污400多万港元,也就定罪4年。在香港,还从来没有因贪污罪被判10年以上的。如果一定要说香港反腐败惩治有力,那么只能说是经济上的重罚,因为罚款最高曾达1400万港元。

  不过,廉政公署有一个绝招——“零宽容”,就是你贪污1元,那也是贪,他们也要查。并且,如果被起诉的贪污罪成立,那么这个人将失去高达几百万港元的养老金和公职。在香港高级警官洗锦华案中,洗锦华只因性贿赂罪名成立,就被判两年,失去了373万港元的退休金和公职。正是这个“零宽容”,使香港官员想贪而不敢贪。

  至于高薪养廉,其实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高薪,只能让人可以不贪,但不能阻止人要贪。在1974年成立廉政公署以前,香港的公职人员同样享受高薪的待遇,但那时香港却是世界上最不廉洁的地方之一。当时,作为殖民统治者,港英政府更重要的职责是替英国掠夺香港的财富,他们无暇顾及公职人员的腐败问题。后来,迫于民众和媒体的压力,才成立了ICAC(香港廉政公署),直属总督负责。不过,这种行之有效的最高行政首长负责制,维护了廉政公署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在法律上赋予了廉署独享贪污案件的调查权。廉政公署成立后,从当时腐败最严重的领域——警察系统着手,重拳出击,连破数案,从而树立了威信,廉政公署令那些贪官们噤若寒蝉。就这样,从那时走到今日,香港才赢得了“清廉之都”的美称。

  从这些案件中,我还读出了香港反腐败的另外两个更根本的利器,那就是严格而完备的法制制度和市民的正义之气,它们从制度和监督上保证了香港公职人员的清廉。

  一般来说,降低腐败机会和腐败利益,增大腐败分子被查获和被惩罚的可能性,这是构建一个国家或地区防治腐败体系的两大基本要素。只有把这些基本要素融入反腐败体系的各个环节中,才能在防治腐败中起到标本兼治的作用。严格而完备的法制制度和市民的正义之气正是从降低腐败机会和增大腐败分子被查获的可能性两个方面入手的。

  从20世纪中叶开始,香港就一直朝着自由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经济的各项制度逐步完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精神已逐渐深入人心,香港人把“司法公正”看得比什么都重要。世界著名的研究组织“美国传统基金会”连续多年把香港评选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他们认为,香港的法治精神和独立的司法制度是值得称道的。

  香港的法律对程序非常执著。比如,书中的葛柏案,谁都知道葛柏可能贪污了400多万港元,但进入法律程序后,被定案的仅仅2万港元。再比如陈裘大案,所有的犯罪事实可谓证据确凿,但仅仅因为警方办案时,某种程序有可商榷之处,结果被法官裁决终止聆讯。从表面看,这种执著于程序似乎有点过分,以至于使受贿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但是,如果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不执著于程序,便可能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这种法治精神的长期熏陶下,香港市民对打击腐败有一种强烈的正义感和责任心,在廉政公署查处的案件中,多数线索来源于市民的举报。并且,执法的严肃性和反腐的“零宽容”提高了市民反腐举报的积极性。从权力的监督角度看,市民(权力授予者)对官员(权力授受者)的监督是最合理也是最有力的。

  透过书中的这些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香港的反腐模式之所以成功,不仅是因为有一个直接向最高行政首长负责的香港廉政公署,不仅是因为廉政公署形成了调查、预防、教育“三管齐下”的稳定机制和一支高手如云、行之有效的反腐队伍,更重要的是,它的反腐机构是建立在一个市场经济制度较为完善、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市民积极参与的社会环境里,并且还有一个“零宽容”的反腐利剑。这种反腐模式对于内地有一些借鉴意义,但如果照搬到内地,我以为,未必适用,因为我们的市场经济制度还在改革和完善之中,法治精神也在逐渐生成之中。(云翔)

  编辑: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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