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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出台指导性意见 犯罪较轻未成年学生可升学

2006-08-31 10:56:28 SRC-273
   
 
 

    被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未成年在校学生,可与其他在校学生享受同等的招生、就读等政策。近日,青岛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教育局、团市委5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被判处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问题的意见》,对犯罪较轻未成年学生的有关复学、升学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意见》规定,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在校未成年学生,在法院判决生效前,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判决生效后,被判处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也不得取消其学籍;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责令其停课。

    《意见》规定,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犯罪的在校未成年学生,被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必须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如判刑时处于升学年级,与其他在校学生享受同等的招生政策,学校应视具体情况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有责任做好在校期间的跟踪帮教工作。对九年义务教育之后犯罪的在校未成年学生,被法院判处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要求继续就学的,原则上仍回原学校就读;原学校接受未成年犯复学有困难的,可由学校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安排解决。另外,被判处缓刑、管制、免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在升学时,在继续就学期间表现较好的,前科劣迹可不记录其档案。

    《意见》还规定,法院对判刑后回校就读的未成年罪犯,应协助学校共同做好帮教工作。(记者 薄克国)

  编辑: 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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