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年内缓缴社保费3.8亿元,减负1.4亿元
□记者 王佳声 报道
本报济南2月2日讯 记者今天从济南市劳动保障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济南市制定出台了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有关政策,阶段性降低两项社会保险费,并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等,多措并举预计可减轻企业负担 1.4亿元,并让困难企业缓缴 3.8亿元,从而稳定 10万余个困难企业职工的就业岗位。
按照新出台的政策,在 2009年之内济南市将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期限为6个月。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 50%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 0.2个百分点。
为缓解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高,缴费压力大的问题,对参加济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 2009缴费年度内,允许其按照该市 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至300% 范围选择月缴费基数。对5县市区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可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缴费基数。
政策同时规定,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 2009年之内,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困难企业还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该市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经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该政策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二是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三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四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编辑:余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