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1日电(记者杨维汉)随着7月1日死刑二审案件的全部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收回死刑核准权;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作用日益显现,有效防止了冤错案发生和执法中的偏差;司法行政领域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制度……以“人权保障”为理念,步入“深水区”的中国司法改革正在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3月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死刑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当日庭审调查结束后,合议庭经过综合全案证据进行评议,并提请院审判委员会当场评议后,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张占伟由死刑改判为死缓,被告人李合申维持原判。
这是甘肃省高院首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对死刑二审开庭审理被认为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必要前置程序。
2006年,“以人为本”、“人权保障”理念深入人心,我国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受到社会各界瞩目,同时也把人民法院的改革推向深入。
“各高级法院要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除法律适用问题外,一律不得请示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此外还要实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全程录音录像,防止搞形式、走过场,确保办案质量,坚决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
我国法院还用6项措施求解“执行难”。今年上半年,法院在为期6个月的集中清理执行案件活动中,排查出历年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执行而被中止执行或者发放债权凭证,以及超过1年尚未执结等各类执行案件164万余件,标的额约4688亿元。
集中清理的成果显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对探索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提出了要求:“要建立和完善执行规范机制、执行公开机制、执行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而不断向前推进的。肖扬回顾说,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这一阶段的改革奠定了中国现行法院制度的基础。
——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期开始,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主要是以庭审改革为核心的审判方式改革,实现了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实现了纠问式审判方式向抗辩式审判方式的转变,使法庭真正成为审判的中心。
——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直到现在,这一阶段的改革已经开始涉及到改革司法体制机制等深层次的内容。
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主要任务。
根据这个《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重点推进讯问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人民监督员制度等5项改革措施,直击司法领域焦点难点,推动改革进入“核心地带”。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说:“为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规范侦查讯问活动,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逐步推行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据了解,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检察院已经实现同步录音录像。
我国检察机关自2003年开始试点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作用日益显现:截至今年6月,20848名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民监督员,已对逾万件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监督,对其中400多件案件提出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处理决定的意见被采纳,有效防止了冤错案和发生执法中的偏差。
“超期羁押”和“违法扣押、冻结财产”两种情形也纳入人民监督员视野,实行更加严格的监督程序。“如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或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情形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说。
张耕表示,凡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生的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都属于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公布了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犯人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补充、修改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管辖的42个渎职侵权罪名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明确了立案边界。
“执行联系卡”贴到墙上 实习记者 曲立岩/摄影
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也正在稳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就是对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体现了我国多年来倡导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不适宜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矫正,促其顺利回归社会。”司法部部长吴爱英说。
实践证明,社区矫正试点第一批6个试点省(市)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55000多人,已解除矫正逾17000人,重新犯罪率不到1%。
“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改革对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束缚、保障性困扰等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司法改革是一件事关政治体制、司法制度的大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立足国情、学习借鉴;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的轨道上稳妥地前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