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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与法院信访工作
2007-03-27 10:19:00 作者:茌平县人民法院 刘景生 来源:

  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既为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适应这一要求,立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深入探索新形势下法院信访工作的发展规律,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将人民法院工作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中重新认识和谋划,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摒弃那些不合时宜的传统的执法思想和工作方式,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和先进的司法理念作为指导,进一步调整思路和部署,应着力强化信访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管理,建立高效的法院信访工作运行机制,确保人民法院正确的发展方向,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一、信访案件举居高不下、反弹的原因
   

  当前,信访问题已经成为人民法院乃至全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给法院工作带来极大被动,在社会上产生了十分恶劣的负面效应。信访工作呈现了新的特点:虽然信访的数量有所下降,但赴省进京上访出现反弹;有组织、有预谋的聚众上访开始出现;上访手段不断翻新;上访事由发生变化;大部分上访案件均已经过数次审理或审查;新的上访户不断出现,案外人带当事人上访的居多等。究其原因既有法院方面的也有其他方面的:
   

  1.审判作风不严谨,服判息诉工作不到位,个别案件质量存有瑕疵。法官在办案中其行为的不检点导致当事人对法官中立形象的怀疑,产生对法官的不信任感,有的案件裁判结果无懈可击,但由于法官案后没有耐心向当事人释明,不作复判息诉工作,仅用“不服就上诉”一句话把当事人推进上访的行列;有的法官对待当事人态度粗暴、言词不当、使他们觉得走投无路转而走向上访之路。
   

  2.一定程度上存着“护短”现象,抓案件质量不扎实。反映在放松对案件质量的要求,案件评查、办案水平、案件质量措施力度不够,个别法官违反审判纪律,为当事人说情,部分法官对案件乱表态,一旦处理结果满足不了当事人的要求,就会引起上访,个别一审有问题的案件到了二审也被错误地维持下来。
   

  3.初信访处理不到位,信访工作存有短期行为。有些信访案件赴省进京上访的发生并非偶然,其中绝大多数案件都一、二审法院进行过多次上访。由于初信访工作不扎实、不到位,致使许多本应在初访时解决的问题,因未能得到重视而积小成大,积轻为重,最终演变成严重的越级上访,存在着“重点时期紧,平常松,越级上访紧,一般上访松”的现象。如此当事人在对法院工作不满的同时也摸到了规律,知道法官害怕上访,更怕越级上访,转而以上访向法院施压。
   

  4.接访方式不科学,给当事人提供了聚集串联的机会。各级法院相继建立了公开听证接访和院长接访制度,其初衷是为了能够直接听取上访人员的意见,及时为他们解决问题,但这种良好的愿望反被上访人员所利用,他们利用院长接访和听证的机会相互结识,介绍自己的案情,交流上访经验,交换联系方式,彼此乱出主意。更有个别人逢接访必去,逢案必听,联络其它上访人,相互交流,出谋划策,为自己或他人的上访提供证据。
   

  5.处理信访的指导思想存有偏颇,信访案件办理程序和方法存有一定的问题。突出的表现为:一是信访工作“属地管理,自己消化”的方法,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二是上访案件层层向下批转,并由原审法院自行复查的办法,造成了重信访率高,息诉息访案低。
   

  6.个别上访人无理缠访,企图“闹中获利”。当事人信访的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却有部分当事人无理搅三分,利用各级领导机关对信访工作的重视,把越级上访,聚众上访,重大活动期间上访作为施压手段,企图“闹中获利”,本来案件结果没问题,当事人仍持续缠访,大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态势,个别律师在代理的案件败诉后,为了拿回其“面子”或代理费,而以法官裁判不公为由挑唆当事人上访。
  

  7.信访立法出现空档,信访活动出现“软肋”。虽然我国已于2005年颁布了《信访条例》,但在处理上及程序上等仍有尴尬的局面,让上访者抓住了我们的“软肋”,造成工作的被动。
   

  8.信访案件处置机制不顺畅,信访机构履行职能不到位。目前,我国各级部门设有专门的工作机构,不可谓对信访工作不重视。但这种信访机构和信访机制的设置是否科学,在解决信访问题上是否有成效,值得商榷。
   

  9.信访考核不科学,对待信访心态不客观。为了加强信访工作,各级都制定了严格的考核办法,有的甚至是“一票否决”,但这些办法在实行中显露出来一些弊端,由于这种“一刀切”使有些单位惧于“一票否决”,采取哄、堵的方式,效果不明显,没办法的“花钱买平安”放弃原则,做出让步,而这种让步往往造成“只要上访就有好处得”的印象,因此而纷纷效仿。
   

  10、法治观念淡薄,法制环境不完善。当事人因对法院裁决不服,而采取赴省进京上访解决的现象是与法治建设的目标相违背的,由于各级领导出面接访,初衷是为了直接听取群众的呼声,但它所引起的负面影响与这一初衷相比要严重的多,它极易让人产生“谁的官大就找谁”,“人治”要比“法治”管用的现象,将个人问题的解决寄托于高层领导机关。
   

  二、做好信访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案件质量管理,提高法官质量意识。治标先治本,化解信访最根本的途径是在提高案件质量上下功夫。重新审视传统的案件质量观念,提高质量标准,增强质量意识,提倡“精品案件”,建立全方位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对案件调解率、上诉改发率、申诉率、再审率、信访率进行综合考核,以达到控制信访的目的。
   

  (二)改进办案作风,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加强法官的综合素质修养,用自身渊博的知识,丰富的思想内涵和高超的语言艺术来征服当事人。树立“大信访”意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止纷定争,法官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保持“中立、公正”的司法形象,减少当事人对法官司法不公的误解。
   

  (三)从源头抓起,改革基层法院的信访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专门的信访申诉机构,实行审、访分离。二是选配高素质的法官从事信访申诉工作。三是建立以“首要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法院“大信访”格局。规范接待标准,明确接访责任,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四是加强初信初访工作,这是解决信访被动局面的根本。五是改院长定期接访为预约接访。六是转变信访工作指导思想。
   

  (四)改革越级信访案件办理机制,实行终访制。一是改越级上访案件自上而下逐级批转交至一审处理的办理程序为终审法院信访机构直接处理的办法。二是建立上级信访机构直接处理重点信访案件的机制。三是建立信访终访制,减少缠诉现象。四是建立信访工作常设机制,日常的息诉息访工作要到位到家,不要等到重大活动或者节假日时才集中抓信访。
   

  (五)做好《信访条例》的宣传工作,指导当事人按条例规定依法有序上访。抓好条例配套措施的制定工作,对条例、对现行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调整,使之与新条例相适应。
   

  三、建立高效的信访工作运行机制,提高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
   

  近年来,涉法信访案件持续上升,对法院工作、社会稳定、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严重干扰和损害,致使各级各部门不得不花大量精力办理涉法信访案件。鉴于解决涉法信访问题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建立一个稳定、有序的信访工作运行机制,建立信访工作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讲效率、有效果的接访处访工作机制和纵横协作、内外协调、构建主体的信访工作格局,妥善解决信访工作中的涉诉信访问题。 
   

  (一)健全信访组织,完善管理职能。设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使之成为常设的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信访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在立案庭设立信访接待室,并有专人负责和一定素质的法官3—5名,取消院长集中接待日,建立院长、庭长预约接访制度,信访接待全日制接待。
   

  (二)规范信访秩序,实行流程管理。建立信访听证制度,建立一般性处理与个别处理相结合的接访、处访工作机制,建立重大信访活动领导逐级立案制度。
   

  (三)理顺部门关系,强化信访责任。信访室对全院信访工作实行系统化管理,在各业务庭设立信访联络员,建立信访信息预报、通报制度,建立信访定期通报制度,将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全年出现上访案件质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取消评先评优的资格,将信访工作与每个部门、每个办案人员的政治经济利益挂钩。
   

  (四)建立严密的质量监控体系,以公正裁判减少信访申诉。通过法院对审判人员的直接管理,建立审判质量档案,将审判人员审判案件的质量、效率、效果按月填入档案,审判监督庭以结案率、上诉率、改判发回率、信访申诉率等内容进行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与审判人员的政治、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对当月审结的案件实行审判庭、审监庭、审判委员会三级评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错案、归档、分析、整改、追究责任制度,确保一错不犯第二次。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实行联席会议研究制度,降低错案发生率。
   

  (五)建立科学的审限机制,以高效审判减少催办信访。严格杜绝超审限,采取人控与计算机监控的双重监控措施,实行办案周期时间的亮灯警示督办。尽力压缩审理期限,形成多办案,快办案的良好氛围,使当事人催办案件的信访数量相应减少。
   

  (六)建立有效的司法效果考核机制,实现案结事了,官了民了。一是加大对案件调解率的考核比重。二是推行执行到位率考核,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对信访“知尾慎首”实行审判人员轮岗接访制度,体察信访工作之难,自觉增强搞好信访的责任心,防止发生新的信访。
   

  (七)降低门槛,有访必接,为当事人寻求“最后的公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改善接访的环境,通过细致到位的服务,耐心对待,不与其发生顶撞,赢取来访人员的信任,为下一步处访打下良好的基础。
   

  (八)加大解决问题力度,努力为有理来访的当事人排忧解难。坚持有错必纠,依法保障来访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老上访户问题的解决,处理好老上访户,就会减少上访总量构成,大幅度减轻各级各部门的压力。
   

  (九)依法处置无理来访,优化信访资源配置。信访无序,特别是很多无理缠诉,不但干扰了法院正常工作,也占用和浪费了许多有理当事人的信访资源,通过信访听证,划分无理信访与有理信访,无理信访需要安抚稳定情绪,做好安抚教育工作,属于无理取闹,则依法严肃处理,对于有实际问题需要解决,应当从快解决。
   

  (十)抓好上下级法院的纵向联动。上下级法院处访的原则不一,答复口径不一,就会加剧当事人的越级访,通过为上访人员建立档案,上访人员到那里,档案就报到那里,便于上级了解真实情况,作出正确决策,实行上下级法院信访信息传递、反馈制度,对一些社会影响面大,疑难复杂的越级访和重访,实行上下级同堂会审。
   

  (十一)抓好法院与其它部门的横向协作。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等机关部门的横向协作,经常交换信息,沟通意见,统一答复口径,统一处理措施,必要时将重大信访决策,信访措施和重大上访户处置方案向这些部门汇报和通报,争取它们的支持,充分发挥合力优势。
和谐兴国,和谐创业,和谐安邦,是党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心声。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责无旁贷,更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理顺和稳定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群体和合法权益和政府机关权威,把积极做好涉法信访工作与参与构建和谐社会联系起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能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利统一,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进步。

编辑: 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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