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高考体检新标准
2006-08-31 10: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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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高考将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记者从山东省体检办公室了解到,与原来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相比,《指导意见》对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有以下不同。 体检结论不再“硬性” 《指导意见》只作录取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体检结论将不再是硬性的,不再作为退档的直接依据。原标准共列出33条不能报考或不能录取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新的《指导意见》细分为“可不予录取6条,限制报考6条,此外有9种情况是学生不宜报考,放宽了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校可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缩减限制录取的范围 将原标准第一部分学校不予录取的13条减为6条,对部分疾病进行了保留与合并。将原第二部分不予录取的专业由20条调整为6条。新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 改变结论称谓 《指导意见》将过去眼科检查中色弱、色盲的称谓,改为轻度色觉异常和色觉异常Ⅱ度。这样有利于改变人们过去对色盲、色弱就是不辨颜色的错误理解和认识,避免录取过程中对色觉反复解释和高校错退档案的现象,方便远程网上录取。残疾考生不轻言“退” 新的《指导意见》,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通讯员 谢鸿 本报记者 徐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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