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香港从此掀开新的一页。
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特别行政区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实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除国防与外交事务,香港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与基本法不抵触的香港原有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一些全国性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订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特区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区之间的关系;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香港特区的政治架构、经济、金融和社会制度;香港特区处理对外事务的方法以及基本法的诠释和修改规则等。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区的首长。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须在特别行政区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然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推举,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推选委员会由400名社会不同界别人士组成。第二任由一个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以及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等。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现由60位议员组成。第二届立法会已在2000年9月11日选举产生。在地区层面,18个区议会就所属地区居民的福利事宜提供意见,也是咨询公众的渠道。
香港特区的法院现有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香港现有人口约670万,是世界上重要的商贸及金融、航运中心,也是一个效率超卓的转口港。在2000-2001年度,香港政府的总收入为2250.6亿港元,公共开支为2675.07亿港元,在这一年度结束时,政府累积的储备节余为4302.78亿港元。2000年,香港人均本地生产总值为19万余港元,在亚洲国家和地区中仅次于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