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18日电 让节能成为全社会的自觉意识--写在第16个全国“节能宣传周”结束之际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李柯勇、刘铮、邹声文
在刚刚过去的第16个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倡议,中央国家机关停开办公楼空调和六层以下电梯一天,体验能源紧缺等活动,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
本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能源资源和环境压力增大仍是当前经济运行的主要问题之一。如何让节能成为全社会的自觉意识?有关专家指出,仅靠节能宣传恐怕不够,必须有更加严厉的法律约束和行政约束。
能源浪费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统计显示,我国万元GDP能耗由2001年的1.33吨标准煤,上升到2005年的1.43吨标准煤。2005年,我国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已达到22.2亿吨标准煤,超出生产总量1.6亿吨。这造成我国能源供求高度紧张,能源安全缺乏保障。
能源紧缺固然是全球性的问题,但对资源短缺、人口众多的中国而言,节能就显得尤为必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提出了未来五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目标,这是我国首次将节能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规划。
然而,无论是公民的节能意识,还是在管理方式、鼓励与约束机制、资金投入等方面,我国社会能耗现状与建立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还相去甚远,节能推广面临很多困难。中国节能投资公司遭遇的挫折,就很能说明问题。
据这家公司咨询部主任曾武介绍,该公司曾希望对天津市的路灯系统进行节能改造,预计改造后可节省费用15%。这个市每年用于路灯的开支约5500万元,节约15%就是825万元。当地有关管理部门起初也觉得这是件好事,双方很快达成了合作意向。但是项目开始不久就遇到了障碍。
由于节能改造项目要进行实地勘察、测试和安装,必须在被改造方的密切配合下才能完成。当地的路灯维护人员由此增添了不少工作量,而他们个人却没有得到任何额外的收益,因此这项工作开展得很不顺利。
不久后,路灯管理部门也开始动摇。这个部门的主要经费来自财政预算,按照现行预算管理体制,一个单位每年的预算支出是按照上年实际支出情况来核定的,如果今年由于节能改造减少了825万元支出,明年财政拨给它的经费就会减少825万元。也就是说,路灯节能改造可能造福整个城市,对路灯管理部门本身却有损无益。
“对方从上到下都缺乏节能动力,这个项目最终流产了。”曾武如是说。
节能法律约束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我国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遗憾的是,大多数人只知道浪费能源不对,却很少意识到,浪费能源是违法的。
近年来,对我国经济增长能耗过高的批评之声不绝于耳,却很少听到哪个单位或个人因浪费能源而受到惩罚。这部已经施行八年之久的法律,并没有表现出应有的约束力度。
比如,节约能源法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而据有关方面掌握的情况,近10年来,不断上马的各类工程项目中,没有一个单独因为节能设计不合格而被叫停。两年前,中国节能投资公司被国家发改委认定为全国仅有的两家具有节能评估资质的机构之一,而在这两年中,这家公司甚至没有接到过一单申请节能评估的业务。
节约能源法还规定,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在实际生产生活中,这两条规定同样没有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
长期从事节能推广的曾武对记者说:“现在的民营企业注意降低生产成本,对节能措施热情较高。而一些国企领导缺乏节能动力,因为他们更看重的是自己的工作业绩。有时我们向一些大型国企推销节能技术,对方有关负责人开口就要‘好处’。我们不敢给,只好绑定一家民营企业,给他们一笔费用,由他们去做国企的‘攻关’。他怎么攻关我不管,只要国企能接受我们的节能技术就行。”
国家发改委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副司长何炳光认为,工业和建筑业是我国主要耗能领域,两者占社会总能耗90%以上,近些年由于高耗能产业发展加快,所占比重还有上升趋势。而对于推动企业节能,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往往失灵,法律手段必须发挥作用。
对节能不过关项目应当“一票否决”
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过分追求速度增长,忽视了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节能优先的战略并没有真正得到重视。其中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能耗统计弄虚作假,上报数据缺乏可信度。他说:“近年来全国的能耗都在提高,而我去检查的几个地方在汇报时却表示,他们的能耗在降低,这与我掌握的情况不一致。由此可以看出这些地方对待节能的真实态度。”
李命志同时认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制订的节约能源法,如今表现出诸多局限性,亟须修改完善。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对节能监管机制、体制的规定几乎是空白。没有规定明确的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地位及其管理责权的规定不够明确。
另外,现行节约能源法的调整范围,偏重于规范工业节能,对建筑、交通、政府机构、公用事业等领域节能缺少具体规定。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迅猛,建筑耗能已经占到社会总能耗的三分之一,而对这方面的节能法律几乎没有规定。
在制度设计上,一些条款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特别是缺乏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和执法手段,对无效用能和浪费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建设节约型社会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而节能管理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相应提升。曾武说:“为什么环保受到了全社会的重视?因为在工程项目审核时对环保环评实行‘一票否决’,环保不达标,不许上马。对节能问题也应该采取类似的办法。”
何炳光说:“工程项目没有经过严格的节能论证就上马,政府制定的节能目标完不成,该追究谁的责任?现行节约能源法没有规定,打板子都不知道该打谁。”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一次面对10个省份的节约能源法执法检查已接近尾声,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正在着手修改节约能源法,建议方案可望年内出台。(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