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题:以服务人民为荣 以背离人民为耻
本期主持人 尹世昌 申 琳
在服务他人中成就自我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员 刘铁芳
“我的地盘,我做主。”当前,此类青春话语大为盛行,它显示了青少年主体意识的凸显和对自我能力的十足信心,勾勒出当代青少年我为我主、勇往直前的形象,但是,要成为成熟、负责任的青年一代,仅此是不够的。青少年只有同时树立起“服务人民”的观念,才能承担民族与国家发展的新使命。
人同时具有类本质和个体本质两个向度。前者使人类成为了社会,后者使个人成为了自己。人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类的统一体,个体与类(他人)互为存在的逻辑前提。在现代服务化社会中,服务他人即为服务自己,这是道德的博弈论,也与人们力求双赢的目的论相吻合。正是在为他人服务的过程中,个体的人性光辉大放光芒,成为提升个体道德水平的一大契机。从这种意义上说,服务他人即为成就自我。
当代青少年更需树立这种服务的理念。青少年已不再是社会的“边缘人”,而是“年轻的社会人”。他们拥有着自己独特的权利,同样也须履行一个普通人的义务。他们是各种优待的当然承受者,却还没有成为相关义务的履行者。在社会、家庭中,往往是社会、父母为青少年服务,殚精竭虑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各种便利。这是一种单向的服务,其结果容易使青少年成为家中的“小皇帝”,并形成其“以我为中心”的心理品质。
对于青少年来说,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人民”是谁。具体到青少年的现实生活中,“人民”在不同的情境中有着不同的所指,可以是父母、同学乃至整个社会。坚持具体而微的人民观,服务才有真实的落脚点,而不至于成为空洞的口号。一如雷锋同志,他“为人民服务”的对象就不仅限于某一个人、某一类行为,而是落在实处。服务人民不在于能力的大小,而在于个人的态度与意向,更为重要的是形成“心中有他人”的服务意识。
在青少年中开展“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的道德教育,就是要为青少年塑造新的“他人”观念,开阔青少年的道德视域,使其在良好的道德体验中健康成长。
执法为民是公安道德的核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康大民
公安执法是以良好的道德精神为其伦理基础的。执法的全过程离不开道德意识的指导,每个民警必须有良好的道德理念才能正确地理解公安法规的内在实质,才能使自己的执法行为不脱离道德轨道。法律与道德在公安工作中相得益彰、相辅相成。
我国的警察名称前面之所以加上“人民”二字,并且简称“民警”,就是为了体现“为民”的宗旨。“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是公安道德建设必须遵循的根本要义。我们什么时候也不能忘了自己的人民性质,不能离开自己的神圣目标。
近年在全国公安系统开展的“大接访”,坚持了以“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为核心的指导思想,成了提高广大公安民警宗旨观念的大课堂。
“大接访”中,各地公安机关的领导和广大民警在接待中面对面地解决来信来访群众的难题。这次活动是对公安机关的道德作风一次重大检查和考验。一些久拖未决的问题暴露了我们过去为民服务不够的诸多差距,对人民的“欠账”使我们十分痛心,成为深刻的教训。
各级公安机关坚持“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信访人不停访息诉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基本实现了“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的目标。被接待群众相信了民警们真是和自己一条心的。绝大多数地区停访息诉率达到80%以上。广大民警倾听了民众的积怨和心声,反思了为民之不足,在警醒中强化了为民的信念。
建设公安道德,一靠内在修养,二靠外在培育。内在自觉是根本。道德的养成是个人的事,没有道德追求谁也帮不了忙。有了道德追求,光熟记道德规范还不够,必须有自觉的修养过程。要提高“为民”的道德理念,就要到人民当中,时刻检讨自己的言行,不断克服差距,既有内心的领悟又有实际的行动,这样才能形成稳定的道德意识。外在的培育和约束也是不可缺少的。应当在公安系统建立起道德评说机制,当褒还是当贬要形成制度,做到有程序可依。
作为医生,我们必须坚守职业道德
南京儿童医院 胡宝珍
“红包”变成住院费。(邱炯绘)
不久前,一位来自安徽农村的小病人来医院看病。他一岁多时曾在我这里就诊,现在要做手术。他父亲找我帮助介绍医院里高水平的大夫主刀。作为医生,我要为我的病人负责。既然病人需要帮助,我当然要尽自己所能为他推荐、帮他联系。
这对我来说是很普通的事,但就在手术前,小病人的父亲用报纸包了几百元钱塞进了我的抽屉。我当时就给他讲,为病人负责是我们分内的事,这些钱坚决不能收,可争执半天,他还是跑掉了。
于是,我就用这些钱给小病人交了住院费,做手术之前,我把发票给了孩子家长。我觉得这是我应该做的,没想到孩子父亲到报社告诉了记者。
医生这个职业,要救死扶伤、治病救人;医生有一种责任,要为病人着想,急病人之所急。我们的本职就是看病,有义务将病人服务好、治疗好。对于医生来说,“以服务人民为荣”当以坚持自己的职业道德为荣,以违背职业道德为耻,以做有损于病人的事为耻,这是基本的荣辱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