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亿农民告别延续2600年的“皇粮国税” 并非农民不再交税,经商办企业还需依法缴纳相应税种
■作为古老税种,农业税始自春秋时鲁国“初税亩”。“皇粮国税”一直牵动着中国的兴衰 ■黄宗羲定律揭示封建赋税制度“三害”:田土无等第之害,所税非所出之害,积重难返之害 ■要警惕“后农业税时代”农民显性负担减轻、隐性负担加重的现象 ■“一降三补贴”:山东农民受益39亿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农民负担逐年减轻,莘县魏庄乡农民在自家的温室大棚里笑逐颜开。□特约摄影记者 张宪举 报道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赞成162票;反对0票;弃权1票。” “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 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决定,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这意味着9亿中国农民从明年第一天开始,将依法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从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农业税条例的施行,对于贯彻国家的农村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2004年,我国政府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29日表决通过的这个决定,把这项惠农政策上升为国家法律。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设立或者取消某一税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而国务院只能依照法律授权,减征或者免征某一税种。尽管此前国务院已经决定减征和免征农业税,但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彻底取消农业税。 这位负责人表示,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后,并不意味着农民不再交税。“如果农民经商、开办企业,还需要缴纳相应的税种,这有利于城乡税制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