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为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防止和克服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当前较为适当的阶段性改革措施。
李道民说,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包括十分重要的法院设置的改革。改革的核心和最终目标应当是改变目前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法院、司法与行政辖区完全重合的方式,建立摆脱地方行政干预制约的法院设置体制。由于此项艰巨工作不可能短期内完成,有必要选择一个过渡性的人民法院设置改革方案。
李道民详细阐述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三大好处。一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国家法制的统一,维护司法权威,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目前法制不统一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在司法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甚至相当严重,特别是一些跨市区、省区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经常发生地方保护主义干预法院审判的情况。还有些部门和个人对法院审理的具体案件作指示、批示,干预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阻挠法院依法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负责审判跨省(市、区)的重大民商事二审案件,就能有效克服上述问题,树立司法和法律的权威。
二是能够有效地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案件复核制度,解决目前存在的二审与复核“合二为一”、复核程序难以发挥应有作用的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案件核准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力量有限,只能依法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授予各地高级法院行使,审判实践中,形成二审程度与复核程序重合现象,导致法定的复核程序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负责审理、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或者二审维持的死刑案件,应当是最佳的选择方案。
三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可以在现行法律的框架内运作。涉及法院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不需要对现行的法院人财物等方面的管理体制作重大改变,不需要过多的人员编制和财力物力投入,因此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便于及时实施。
李道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对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决定:在最高人民法院设巡回法庭,该法庭为内设机构,主要管辖死刑复核案件、跨省区的重大民商事案件和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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