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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道民:我为成立少年法院再次呼吁

2006-08-31 10:51:57
  顾立林 
 

  连续两届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道民,这次带来了十几份建议,记者发现《关于在我国设立少年法院的建议》已是第二次上会了。在去年的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李道民就为此专门呼吁过。

  “这个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趋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日渐增多。都说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但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却很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李道民说:“以河南省为例,2002年全省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罪犯占判决总数的6.2%,其中14岁至16岁未成年罪犯数比上年上升42.5%。这个数字让人忧心。”

  据介绍,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审理主要存在三个不适应:一是目前基层法院多数是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少年合议庭,由于审判力量相对不足,少年合议庭的法官往往还要审理大量普通刑事案件,使少年审判工作处于从属地位,无形中影响了对少年犯的跟踪帮教工作。其次是由于机构编制的限制,一些法院在机构改革中将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撤消了,使少年法庭工作出现了滑坡。三是一些法院领导对少年法庭工作重视不够,使其显得可有可无。四是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法官调动频繁,稳定性差,很难造就一支政治素质高、少年审判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队伍。

  “建立少年法院,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案件,如涉及到变更监护人、追索抚养费、抚育费等案件,纳入专门的少年法院来处理,对于全面、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维护社会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李道民介绍说,建立专门的少年审判机构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主要潮流。虽然世界各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将未成年人的案件与成年人案件予以区分。而且,我国已先后加入《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涉及少年保护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要求每个成员国在司法管辖范围内制订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

  李道民建议,鉴于我国各地发展不平衡,和少年审判工作开展状况不同的情况,少年法院可选择在经济发达以及少年审判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首先设立,等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行。(完)
 

  编辑: d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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