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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基础

2006-08-31 10:55:20 SRC-542
  万福义 
 

  自马克思、恩格斯发表《共产党宣言》、创建第一个共产党组织150多年以来,我们共产党人在实践自己的政治信念和按照民主原则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成就,有力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由于各种历史的原因,我们在实践中按照民主原则构建党的领导体制,发展党内民主上,有过许多教训。这首先表现在,党内存在的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长期以来使党内民主不足,不民主、压制民主的现象难以禁止;其次,虽然也经常召开党员和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党内重大问题,但党内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特别是各个层次的“第一把手”手中,因而党内的家长制现象、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几乎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一种顽症;其三,党内的各种不正之风和特权现象,特别是近年来党内发生的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甚至越演越烈,使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上述这些问题和现象难以制止,原因可以找出许多,但其中带根本性的问题,是在民主治党上还没有找到路子,对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问题,在思想认识和制度保障上还不到位,还有许多误区。改变这种状况,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好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正确认识和对待党员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纠正党内生活中长期以来存在的“重义务、轻权利”的倾向。在马克思、恩格斯积极参与起草的世界上第一个共产党组织的章程中就明确规定:“所有盟员一律平等”。这就是说,在党内生活中没有特殊党员,所有党员都必须一律平等地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为此,马克思在为国际工人协会拟定的章程中又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党内的义务和权利的辩证统一的关系,协会章程规定:“协会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但在过去夺取和巩固政权的斗争中,适应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完成党的政治任务的要求,在党内生活中突出强调了党员的义务和“无条件的服从”,离开权利讲义务,形成了重义务、轻权利的倾向,也形成了许多与之相应的如“党员义务是绝对的,权利是相对的”等不正确的观点和口号。这种轻视党员权利的倾向,是助长党内权力过分集中和各种错误倾向,阻碍党内民主发展,造成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的一个重要根源。总结这种教训,党中央在最近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明确规定:“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并强调“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的回归,对于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和组织上的保证。

  第二,正确认识和对待党员权利和党的政治纪律的关系,尊重和保障党内少数不同意见的同志的民主权利。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管理特别是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党员最重要的民主权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适应党的政治路线转折的要求,在党内生活中突出强调了党的政治纪律,保证了全党在组织行动上的一致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但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过程中如何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也是一个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党内对重大问题的决定正确与否,关系着党的事业的成败,也与每个党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对党内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尊重每个党员的民主权利,允许每个党员真实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包括批评和反对的意见。即使在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之后,持不同意见的同志在行动上与党保持一致的同时,仍有坚持自己意见的权利,并允许继续在党的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是党员对党的工作负责的一种表现,也是党章赋予每个党员的权利。

  第三,切实保障党员揭露和批评党的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的权利,鼓励和支持广大党员同党内的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和错误倾向开展积极的斗争。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共产党人的高度原则性和光明磊落的集中体现,是消除党内各种政治灰尘、纠正党内各种错误倾向的根本武器,也是党员权利的重要表现。我们党在长期革命斗争实践中形成了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依靠批评的武器,不断地纠正了党的工作中的各种失误和党内发生的各种错误倾向,保持了全党在马克思主义原则基础上的团结和统一,保证了党在各个时期工作任务的完成。但近些年来党内生活中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功能弱化了,丧失了应有的作用。事实说明,当前党内存在的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仅靠高层领导人的“批示”,仅靠纪检机关对“大案要案”的追查,只能解决个案或某些问题,唯有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广大党员群众敢于拿起批评的武器,勇于揭露和批评党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真正使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置于广大党员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更加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滋长和蔓延。   

  编辑: 余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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