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赛组织机构 第三章、参赛选手和报名须知 第四章、大赛及节目方案 第五章、专家评委和市民支持 第六章、比赛项目 第七章、宣传组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大赛是一项由2006山东(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组委会主办并由山东电视台具体策划实施的年度重要文化活动。本大赛由2006山东(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成员单位、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共同组成大赛总组委会作为本大赛的领导机构。本大赛由全省17地市市委宣传部和电视台协办并分别成立各参赛城市组委会,负责各分赛区的领导、组织和实施。 第二条、本大赛同时作为2006年6月16日至6月18日举办的“2006山东(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力配合文博会的各项重要活动。进入决赛的选手将参加文博会期间的各项重要活动。大赛选拔出的17地市形象代言人及山东城市形象大使冠、亚、季军将配合各地市及省里的对外宣传工作,参加各项对外宣传和推介活动。 第三条、本大赛的宗旨是通过从普通市民中选拔和培训高水准的城市形象代言人的活动,激发全社会对自身城市文化和城市形象的广泛关心和高度关注,达到大力推进山东省城市文化和城市形象宣传推介力度,提高山东省城市形象宣传的水平,充分宣传山东的城市魅力,提升城市美誉度的目的。 第四条、本大赛以山东电视台的卫星频道和各参赛城市电视台为主要媒体,同时结合报刊杂志、互联网络、手机短信等手段进行立体化的宣传炒作。 第五条、大赛同时举办 “美丽山东城市形象片大赛”,方案及要求详见附件。 第六条、大赛宣传语:“我的城市,我代言。”
第二章、大赛组织机构
第一条、大赛总组委会为本大赛的领导机构,由2006山东(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会有关成员单位、山东广播电视局共同组成,各参赛城市宣传部主要领导为大赛总组委会成员。 第二条、总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负责大赛的领导及相关协调工作,另设秘书长一名,秘书处成员若干名负责总组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大赛设立总执委会为本大赛的运作机构,由山东电视台和各地市宣传部相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大赛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四条、大赛总执委会下设宣传企划组、招商组、赛事组、导演组、会务组等分支机构负责大赛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总组委会、总执委会及下设各组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详见附件。 第六条、各参赛城市应成立相应组织和运作机构,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组成人员及其联系方式上报大赛总组委会,以确保大赛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参赛选手和报名须知
一、 报名条件: 1、 热爱齐鲁文化,热爱生活,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犯罪记录。 2、 年龄在16-40周岁,不限男女,不限学历,山东籍。 3、 具备一定才艺并具有相应文化艺术素养和交流沟通能力,开朗活泼,气质高雅,谈吐得体。 4、 普通话标准。 5、 熟悉自己代言城市的历史文化背景
二、 报名须知: 1、 填写大赛《报名表》(各市按统一格式印制)。 2、 提交正面头像彩照二张(规格为二英寸),半身自由照一张 (规格为五英寸)。
3、 身份证或相关证件(户口本、军官证)复印件。 4、 20元报名费,概不退还。各地区海选/复赛/决赛所需化妆、道具、服装等由参赛选手自理,进入省级复赛和决赛后,参加比赛相关费用由大赛组委会承担。 5、 参赛期间,参赛选手必须参加主办单位组织的相关活动,并承诺将根据主办单位的要求进行义务演出。 6、 各地区前十名选手与山东电视台所属文化影视传播公司签订合约,有义务和权利参加山东电视台的节目及相关文化活动。 7、 参赛选手的肖像权在比赛期间归大赛组委会,复赛、决赛选手的肖像权在本活动结束后一年内归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8、 参赛选手应当遵守大赛组委会关于参赛选手登记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如实填报自身情况,并出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参赛选手提供的信息和证件不真实,则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参赛资格,并有权要求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9、 报名地点: 各地市指定地点和单位。
第四章、大赛及节目方案
第一条、大赛分类 1、 大赛分为各地分赛区海选、复赛和决赛,省级复赛和决赛。 2、 各地比赛由大赛组委会统一制定规则章程,并在大赛组委会指导下,根据比赛规程由各参赛城市分组委会在各参赛城市组织实施。 3、 省级复赛和决赛由大赛组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条、关于评委 1、各分赛区比赛设置评委5名,由大赛总组委会指派山东电视台资深播音员或节目主持人一名,其余由各参赛城市组委会指派或邀请,评委须为当地文化艺术界代表人物,要求具备相应的幽默感并善于与参赛选手沟通交流,充分调动选手的情绪。 2、复赛及决赛评委由大赛组委会邀请全国及省级文化艺术界权威人物担任。
第三条、关于奖励(草拟) 1、 通过本次大赛将选出全省17地市的城市形象代言人,并有机会拍摄宣传片进行山东文化的对外交流及展示。 2、 进入全省复赛的选手(每个参赛城市5个名额)所有资料均由山东电视台向全国各文化、文艺团体及唱片公司介绍,冠、亚、季军,单项奖获得者以及全省17地市形象代言人均以山东城市形象代言人的资格签约山东电视台所属文化影视传播公司进行宣传推广。 3、 凡进入全省复赛的选手(每个参赛城市5个名额),均有机会通过山东电视台在本次山东省文化博览会中与省内或省外各知名企业、品牌牵手合作。 4、 通过比赛选出: F 各参赛城市的城市形象大使各一名; F “美丽山东城市形象大使”冠、亚、季军各一名; 以下特别奖各一名: F 最佳上镜奖、最佳才艺奖、最佳风采奖、最佳表演奖、最佳创意奖。(待定)
第四条、海选规程 海选由各参赛城市组委会在大赛总组委会的指导下负责实施落实,具体规则和要求如下:
1、大赛启动仪式暨新闻发布会在3月17日召开,各地承办单位在3月20日前举办当地的新闻发布会。邀请当地的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参加,
发布大赛消息并进行广泛的大赛宣传。 2、各参赛城市电视台必须在各地市新闻发布会当日开始播出由大赛总组委会提供的大赛宣传片,播出频率为每日不低于6次(黄金时段至少安排两次)。海选期间各参赛城市电视台必须向省台提供赛事新闻。 3、海选报名由各参赛城市组委会具体负责,规定选手到各地市指定地点填表交费报名,报名费20元,由各分赛区组委会统一收取并支配管理。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指定地点报名的选手,各市须提供指定的网上、电话及短信报名方式,报名费在参加海选时一并交纳。报名标准由大赛总组委会统一制定,表格、章程等严格按照大赛总组委会制定方案执行。 4、各参赛城市举行新闻发布会和进行海选时,必须统一使用大赛的总冠名和logo包装,并按照总组委会给各参赛城市预留的赞助和广告位置组织各自的赞助和广告,赞助和广告的内容须提交总组委会审定。海选比赛时间由大赛组委会安排执行,具体执行情况由大赛组委会与各分赛区组委会协商配合完成。 5、海选节目的录制由各地市负责,总组委会委派编导进行监督协调。海选要求在各参赛城市电视台的演播室进行,便于进行背景设置和节目录制,各地市海选节目先由各地市电视台精编,再由山东电视台进行包装并在各地市电视台及山东电视台新闻频道和山东卫视分时段播出。 6、海选节目的录制须不低于4个机位进行切换,重点选手要求拍到其赛前、赛中、赛后的表现,以保证节目的精彩程度。 7、海选要求评委做出评价和通过与否的选择,数量应为30—50人。当地继续进行复赛,然后通过当地决赛选出5名选手参加省内复赛。(具体情况与分赛区组委会协商),要求当地录制播出本地区决赛节目。
第五章、专家评委与市民支持
第一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邀请相关方面专家作为嘉宾参与并指导评选,充分调动社会、市民的积极参与,切实评选出能代表各参赛城市以及山东省城市文化的公众形象和代言人。 第二条、邀请专家由文化、旅游、服饰、美学、摄影、时尚造型、时装模特、时尚评论、新闻媒体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大赛总组委会设立总专家评审团,负责复赛、决赛的专家评审并适当参与海选的评审工作。参赛城市设立各自的专家评审团,负责海选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海选的评选由专家负责,复赛和决赛的评选由两方面组成:专家评审和市民支持。其中专家评审占30%,市民支持占70%。市民支持折算成选手的分数。 第四条、市民支持以手机短信为投票工具。选手的短信支持折算成选手的分数。 第五条、入围复赛的选手,其海选的分数不带入复赛,入围决赛的选手,其复赛的分数及短信支持一律清零。
第六章、比赛项目
第一条、比赛分三个大的方面对参赛选手进行考察:个人才艺展示、“我的城市我代言”主题演讲、城市文化知识问答。具体的比赛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 第二条、海选的比赛项目由各参赛城市组委会根据以上三个方面,结合各自城市特色确定,但必须包含“我的城市我代言”主题演讲的比赛板块。 第三条、复赛、决赛的比赛项目由大赛总组委会会同相关专家确定,内容同样依据第一条中的三个方面。但在复赛、决赛中,“我的城市我代言”和城市文化知识问答两项将以山东省的整体城市文化为主要考察内容。 第四条、进入复赛后,大赛总组委会将组织相关的公益活动作为附加考察项目,让选手有更多的机会充分展示自我,争取选票。
第七章、宣传组织
第一条、参赛城市组委会应在大赛总组委会的指导下,充分运用当地的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其他的宣传方式,积极主动地发动市民开展城市文化与城市形象大讨论,大力提高大赛的知晓率和普及度,为大赛的充分展开和顺利进行创造条件,进行预热。 第二条、大赛总组委会应充分运用山东电视台卫星频道、公共新闻频道等媒体资源,以广告、宣传片、新闻报道等形式为大赛宣传造势。同时在新闻节目中开辟专栏报道各参赛城市的进展情况和比赛花絮。 第三条、大赛总组委会应联合搜狐或新浪等门户网站及山东电视台网站设立专门网页,充分报道大赛进展情况,为选手宣传造势并开展网上讨论,提供节目视频供网民浏览。大赛官方网站www.beelink.com。 第四条、各参赛城市组委会应按照大赛总组委会的规则和要求,以统一的标题、标识、宣传语进行宣传造势,可以在此前提下根据各自特点加以丰富创新,但不得另立科目,进行与大赛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各参赛城市组委会应按照大赛总组委会的规则和要求,做好海选的组织工作,保证大赛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大赛总组委会应确保复赛和决赛的顺利实施。复赛和决赛的组织工 作由山东电视台负责具体落实。 美丽山东城市形象大使大赛组委会 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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