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
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赢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
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3.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过投资者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换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
4.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具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出口货物免、抵、退的政策。
6.新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免收建设过程中的基础设施费。
7.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间免征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
8. 土地实行有偿出让方式。最长出让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经协商可以续期。
9.对以上未涉及的外商投资优惠事宜和投资额大、技术档次高、经济效益好的项目, 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给予更大的优惠。
10.对联系国外客户兴办外商投资企业者,外资到位并经法定机构验资确认,可享受莱州市有关引进外资的奖励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