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备受关注的辽宁省沈阳马氏医药保健品总公司诉作家赵瑜及中国作家杂志社侵犯名誉权案,近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审结,准予原告沈阳马氏医药保健品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原告沈阳马氏医药保健品总公司承担。<BR&NBSP> 1998年5月,中国作家杂志社在《中国作家》刊物第三期刊登作家赵瑜采写的长篇报告文学《马家军调查》,该刊物一时畅销。事后,由马俊仁担任董事长的沈阳马氏医药保健品总公司一纸诉状将作家赵瑜及中国作家杂志社告上法庭。原告诉称:“被告作家赵瑜的长篇报告文学关于原告的产品‘马家军1号’的报道严重失实,侵害了该产品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无法挽回的恶劣影响和巨额经济损失”,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名誉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BR&NBSP> 1998年8月12日,沈阳中院受理此案,因关系商业机密,不公开开庭审理,两被告都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庭审。第一被告作家赵瑜辩称,报告文学并不是纯新闻,只是具有新闻性的文学体裁,原告混淆了报告文学与新闻的区别,认为作品‘报道失实’本身是对作品没有能够完整理解的体现;对于有关原告之章节,答辩人均系依据当时有关媒体报道为素材,并无任何想象与编造,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第二被告中国作家杂志社辩称,由于该作品描述的是一个为中国亿万民众所熟知并且为中国体育事业作出巨大贡献的体育群体,在作品发表之前,答辩人特意召集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对作品进行了认真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及相关意见作为作品的后记与作品同时发表。根据文责自负的原则以及出版机构的工作常识与惯例,答辩人也并没有越过作者向作品所反映的事件的当事人直接审核作品真实性的义务。<BR&NBSP> 此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官做了大量调查取证、调解说服工作,终于使涉案的三方当事人均愿意以庭外和解的方式结案。今年9月,中国作家杂志社在本月出刊的《中国作家》第184页发表“刊讯”及“启事”称:“考虑到沈阳马氏医药保健品总公司对该作品文字的理解方式并为表示对其意见的尊重,作家赵瑜同意在该作品再版和出版单行本时,将本案争议文字即该作品32页中‘药方可没有大的变动’一段文字删除”;“本刊与作家赵瑜借此机会向因该作品的出版而给其带来一些不便的沈阳马氏医药保健品总公司表示歉意”。之后,沈阳马氏医药保健品总公司遂向沈阳中院递交了撤诉申请。